壹、依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本土教育補助要點」。
二、高雄市112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本土教育整體推動方案。
貳、目的:
一、提升學生音樂素養與學習原住民族傳統歌謠及母語之興趣。
二、透過原住民族傳統歌謠比賽,增加學生對於原住民族語言之體驗與運用。
三、藉由原住民族傳統歌謠之傳唱,傳承原住民族傳統文化。
四、藉由原住民族傳統歌謠比賽,提倡尊重多元族群,提昇族群認同感及自信心。
參、指導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肆、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伍、承辦單位:高雄市立翠屏國民中小學
陸、報名資格:
一、高雄市各公私立國民小學原住民籍學生及對原住民文化有興趣之非原住民籍學生。
二、分甲、乙組競賽,每校以報名1~2隊為原則。
柒、比賽項目:以團體形式自選原住民現代歌謠或傳統歌謠一首,以原住民族語演唱, 比賽時間3~6分鐘,不足3分鐘或超過6分鐘者,每30秒扣總分1分,不足30秒以30秒計。
捌、比賽組別與須知:
一、須知:分為甲組與乙組。
(一)甲組為位在本市那瑪夏區、桃源區、茂林區、六龜區、甲仙區、杉林區(共6區)之學校。
(二)乙組為位在本市旗津區、前鎮區、苓雅區、新興區、前金區、三民區、鹽埕區、鼓山區、左營區、楠梓區、小港區、鳳山區、林園區、大寮區、大樹區、仁武區、大社區、鳥松區、岡山區、橋頭區、燕巢區、田寮區、阿蓮區、路竹區、湖內區、茄萣區、永安區、彌陀區、梓官區、旗山區、美濃區、內門區(共32區)之學校。
二、上台出賽人數:甲、乙組每隊以3-12人為限(含指揮與伴奏,即非學生人員僅能為指揮及伴奏,須全數填入出賽人員名冊中12格隊員的欄位)。請各隊在比賽當日報到時繳交如附件1、蓋有學校校印之名冊以完成報到手續,上台人員及印製獎狀即以該名冊為準,繳交名冊前得更換人員(如有塗改請領隊或指導老師在塗改處簽名或蓋章),繳交後不得更換。如繳交後更換或增加未在名冊上之人員上台比賽,每更換或增加1人扣總分5分,2人扣總分10分,以此類推。
玖、活動內容:
一、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12年9月28日(四)止。各校請於報名期間先行至報名網頁報名。
網址:https://www.beclass.com/rid=274b10d64379b662dbe2
活動相關問題,請洽詢國小部學務處訓育組 朱珮瑜組長,
電話:(07)3683018轉128。
二、比賽日期:112年10月25日(三)08:30~16:00。
三、比賽地點:高雄市立翠屏國民中小學地下二樓禮堂舉行。
四、比賽順序:訂於112年10月11日(星期三)下午2時整,假翠屏國民中小學行政大樓3樓會議室公開抽籤決定,未出席學校由承辦學校代抽。抽籤結果公告於翠屏國中小網頁首頁。公告次日起三日內可自行協調他校更換籤號(須告知承辦單位),逾時不得更換。比賽當日請進入預備區準備,靜候呼號。比賽時,唱名三次未到者,以棄權論。
五、比賽時程:
項次 | 時間 | 內容 | 主持人 |
1 | 08:30~08:45 | 上午比賽隊伍報到 | 翠屏國小學務處 |
2 | 08:45~09:00 | 開幕式 | 教育局長官 黃景良校長 |
3 | 09:00~11:45 | 乙組比賽 | 活動主持人 |
4 | 11:45~12:00 | 乙組頒獎 | 教育局長官 黃景良校長 |
5 | 12:00~13:00 | 午 休 | |
6 | 12:40~12:55 | 下午比賽隊伍報到 | 翠屏國小學務處 |
7 | 13:00~14:40 | 甲組比賽 | 活動主持人 |
8 | 15:00~15:10 | 評審講評 | 評審老師 |
9 | 15:10~15:30 | 甲組頒獎 | 教育局長官 黃景良校長 |
10 | 15:30~ 16:00 | 賦歸 |
|
拾、評審標準:
一、歌唱技巧(音色、音準及節奏):佔45%。
二、族語準確及咬字:佔20%。
三、台風(態度、表情及動作):佔15%。
四、儀態(服裝造型、儀容):佔20%。
拾壹、獎勵標準:
一、依組別(甲組、乙組)分別錄取:
特優:錄取2隊,頒發每隊圖書禮券1200元,獎狀乙紙,得獎學校指導老師(1~2人)感謝狀乙紙。
優等:錄取4隊,頒發每隊圖書禮券1000元,獎狀乙紙,得獎學校指導老師(1~2人)感謝狀乙紙。
甲等:錄取6隊,頒發每隊圖書禮券800元,獎狀乙紙,得獎學校指導老師(1~2人)感謝狀乙紙。
佳作:依成績擇優錄取若干隊,頒發獎狀乙紙,得獎學校指導老師(1~2人)感謝狀乙紙。
二、榮獲各組特優、優等及甲等之指導老師(1~3人,含1名實際承辦行政人員),得敘嘉獎乙次。
拾貳、注意事項:
一、各隊請於報到時間到達會場向承辦單位繳交名冊完成報到。如確有狀況無法於報到時間報到,得於唱名前補辦報到手續,但必須按出場順序參賽不得延誤賽程,如未完成報到手續致使喪失比賽資格由各隊自行負責。
二、各隊如需走位,請於上下午報到時間結束前自行排隊依序上台,但不得於舞台上設置或黏貼記號,亦不得影響比賽進行。
三、在比賽進行時,除工作人員外,非比賽人員均不得上台。
四、參賽學生可自行指揮、伴奏,亦可請他人擔任。參賽學生以外之指揮、伴奏人員不得參與演唱,經發現違反規定,則該隊不予計分。
五、每位學生以報名參賽同校之一隊為限,違者依各隊籤號,該生參賽之第二隊起每隊扣總分5分。
六、對排定之賽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否則不予計分。選定之歌曲如有變更,須以書面敘明理由,於賽前一星期以前提交承辦單位。
七、參賽隊伍應服從大會所聘之評判,如有意見或抗議事項,須由指導教師以申訴書提出;抗議事項,以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並需於各項比賽成績公布後1小時內為之,逾時不予受理。
八、承辦單位應詳加核對參賽者證明等資料,負責審核是否確實符合報名之資格。
九、凡參賽學生均需攜帶在學證明(附照片)以備查驗。若經其他參賽隊伍質疑其比賽資格,並經查驗證明不符規定,且於1小時內無法補繳驗正(為求時效,可以傳真相關証明文件),則取消該員比賽資格。如該員上台比賽,則該隊不予計分。
十、凡報名參賽即視同無條件同意授權承辦單位攝製各項比賽實況與製作光碟、影帶、圖書等相關教材,分送社教相關單位,以發揮原住民歌謠比賽之推廣教育功能。
十一、鼓勵參賽隊伍於比賽時能搭配演唱曲目使用傳統樂器。
十二、承辦單位有權依比賽實際狀況增減各項目演唱時間或其他事宜以使比賽順利進行。
拾參、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費用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專款支應。
拾肆、比賽當日承辦學校工作人員公假派代,由學校用人費用項下支應;參賽帶隊老師及參賽學生比賽當日請准予公假,課務自理。
拾伍、獎勵:承辦本項比賽有關人員依相關規定予以敘獎以資鼓勵。
拾陸、本計畫陳請教育局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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