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體育會休閒運動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雲林縣體育會休閒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係依據雲林縣體育會章程之規定組織之。
第二條︰本委員會定名為雲林縣體育會休閒運動委員會。
第三條︰本委員會以協助政府推廣休閒運動運動,增進國民健康為宗旨。
第四條︰本委員會會址設於: 640雲林縣斗六市八德里引善路99號
第二章任務
第五條︰本委員會任務如左︰
{一}辦理有關推動全縣休閒運動運動事項。
{二}舉辦或參加休閒運動各項比賽、研習事項。
{三}協助並指導本縣各地區舉辦地方性比賽。
{四}促進休閒運動運動設備之改善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其他有關休閒運動運動之提倡及推廣事項。
第三章組織
第六條︰本委員會為委員制,由雲林縣體育會理事長請理事會同意,敦聘在社會上負有聲望而倡導休閒運動運動熱心人士為主任委員一人,常務委員三至五人,委員六至十八人,委員任期與雲林縣體育會理監事同。
第七條︰本委員會亦敦聘在學校或社會上負有聲望而倡導休閒運動運動熱心人士為執行委員及顧問,任期與雲林縣體育會理監事同。
第八條︰本委員會幹部設秘書一人,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人,由主任委員提請雲林縣體育會理事會同意聘任之,秉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業務及委員會議交辦事項。
第九條︰本委員會在總幹事及副總幹事之下設行政文書、競賽活動、總務場器、公共關係四組,各設組長一人,副組長一至二人,由總幹事之指示,襄理本委員會日常業務。
各組職權如左︰
{一}行政文書組︰
1.承辦縣長盃、主委盃、全民運動會。
2.各項活動及比賽紀錄、攝影,活動通知,公文發文,管理及登錄、活動文宣設計。
3.委員會網站建立及管理,電子資訊發布
4.聯繫參加縣外比賽工作{發文及告知獎助法}。
5.公文發文打字,存檔
{二}總務場器組︰1.本會會計及活動經費核銷{影印留存}。
2.本會物品採購、保管租借及各校補助建檔。
{三}競賽活動組︰1.青年盃、中正盃、國中小聯賽、全民運動會選拔賽。
2.負責縣比賽各項比賽之競賽工作。
3.各種全縣性比賽裁判之派定及記錄。
4.推薦本縣裁判參加省及全國裁判、教練講習。
5.負責本縣代表隊之協助訓練及各校訓練技術之顧問。
6.設計且規劃訓練法,教練人才培養、教練講習規劃。
7.製作多媒體訓練教材。
8.訓練法研究,教學活動設計、教材設計與製作。
9.負責本縣各級學校、各鄉鎮、社區飛盤之推廣及輔導工作。
{四}公共關係組︰1.本會各項活動之宣傳海報工作。
2.比賽、活動新聞稿及記者、來賓接待。
3.比賽、活動之講師、裁判休息區之設立。
4.國內相關社團聯繫、廠商合作、募款
5.國際團體聯繫
第十條︰本委員會委員、職員等均為名譽職。
第四章委員會議及職權
第十一條︰本委員會舉行會議如下︰
{一}委員會議每六個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
{二}定期舉行幹事部會議,由總幹事召集之。
第十二條︰委員會職權如下︰
{1}執行本會任務。
{2}擬定工作計劃。
{3}審議年度預決算。
{4}本會經費及基金之籌集事項。
{5}其他有關本縣 活動之推廣事項。
第五章經 費
第十三條︰本委員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各社團及地方人士之捐助。
{二}委員捐助。
{三}政府之補助費。
{四}本委員會基金之孳息。
第十四條︰本委員會舉行各種會議須請體育會派員出席指導。並將會議紀錄會後一星期內送體育會備查。
報名網址:
第十五條︰本委員會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每年度應提出向全體委員會議報告
並送 體育會備查。
第十六條︰本章則如有未盡事宜,由會員大會修改之。
第十七條︰本章則經本縣體育會核准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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