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108年水上運動會競賽規程
游泳競賽
壹、總 則
第一條 宗 旨
為推展本校體育活動、提倡運動風氣,促進教職員工及學生身心健康並增進彼此情誼,特舉辦之。
第二條 主辦單位
體育室
第三條 協辦單位
秘書室、學務處、總務處、教務處、研發處、圖資處、國際處、主計室、人事室、軍訓室、課指組、衛保組。
第四條 競賽時間與地點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星期四)15:00-17:00,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游泳池。
第五條 參加資格
一、凡本學期註冊為本校學生(含研究生)均可代表該系、所報名參加。
二、凡本校正式編制內之教師、職工均可依競賽分組代表各單位報名參加
(每人僅能代表一單位)。
三、身體狀況:各參加單位應對參賽選手做健康檢視,確認適合參加游泳競
賽者,始能報名參加。
第六條 參加辦法
一、報名時間
即日起至108年6月9日(星期日)晚上12時止,逾時不受理。
二、報名方式
採網路報名。https://www.beclass.com/rid=22415415cedec914f16e
三、聯絡方式
(一)聯絡人:體育室活動組胡錦銘組員。
(二)連絡電話:24622192分機2203。
(三)電子信箱:tkjimmy@mail.ntou.edu.tw。
第七條 競賽種類
一、游泳競賽
(一)比賽分組:
1. 學生男子組、學生女子組:
以系所為單位組隊參加(日、推廣部、研究生可合併),若系所人數不足可以院為單位參加。
2.教職員工男子組、教職員工女子組:
一、學生組(男子組、女子組):
(一)捷式:50公尺、100公尺、200公尺、50公尺打水
(二)蛙式:50公尺、100公尺、200公尺、50公尺打水
(三)仰式:50公尺、100公尺、200公尺
(四)蝶式:50公尺、100公尺、200公尺
(五)混合式:200公尺
(六) 4×50公尺捷式接力:
每單位之男生組、女生組可各組一隊參加,每隊4人,每人游50公尺。成績分別列入男生組、女生組總錦標計分。
(七) 4×50公尺打水接力:
每單位得組1隊報名參賽,每隊4人,需至少1名女生參賽,每人游50公尺,比賽成績列入男生總錦標計分。(若無女生參賽,則總成績加5秒)。
(八)8*50公尺大隊接力:
每單位得組1隊報名參賽,每隊10人,需至少2名女生參賽,每人游50公尺。比賽成績列入男生組總錦標計分。(少一位女生則總成績加5秒)。
二、教職員工組(男子組、女子組):
(一)青年組:69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
1、捷式:50公尺、100公尺(限男子組)
2、蛙式:50公尺、100公尺(限男子組)
(二)壯年組:68年12月31日至59年1月1日出生者。
1、捷式:50公尺、100公尺(限男子組)
2、蛙式:50公尺、100公尺(限男子組)
(三)松柏組:58年12月31日至49年1月1日出生者。
1、捷式:50公尺
2、蛙式:50公尺
(四)常青組:48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
1、捷式:50公尺
2、蛙式:50公尺
(五)4×50公尺捷式接力:
各學院、教務、總務、學務、體育室(不列名次)各組1隊;人事、主計、秘書室、研發處、國際處得合併組1隊,每隊4人,每人游50公尺,不限男女。
(六) 6×50公尺大隊接力(可採用任意姿勢):
以學院(或系所)為單位得組1隊報名參賽,每隊6人,每人游50公尺。(每一位女生總成績減5秒)
第九條 競賽辦法
一、游泳競賽除各項接力外,各單位報名人數單項報名以5人為上限(教職員工組不在此限),同時每人以報名參加2項為限。
二、游泳競賽取其前6名,按7、5、4、3、2、1計分,接力以加倍計分,大隊接力則以3倍計分。大隊接力及打水接力累計於男生總錦標。
第十條 獎勵辦法
一、各項比賽取前六名頒發獎狀,前三名頒發獎牌以資鼓勵。
二、比賽取最優勝團體前三名,頒發學生男子組、學生女子組(以系為單位)及教職員工組團體總錦標精美獎盃一座。
三、學生總錦標(合併學生男子組及學生女子組成績)前三名頒發獎金新臺幣:第一名6000元、第二名4000元、第三名2000元。
四、破記錄獎:凡破學校最快紀錄者由大會頒發獎金新台幣1000元。
第十一條 比賽規則
一、游泳競賽採中華民國游泳協會公布之最新游泳規則。
二、趣味競賽規則另附。
第十二條 申 訴
一、比賽爭議:
比賽遇有爭議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判決為終決。如規則
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審定之,其判決為終結。
二、申訴程序:
競賽所發生問題(含資格問題)應由申訴單位之領隊向審判委員會正
式提出申訴,並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結,不得異議。
第十三條 領隊會議
賽前會議訂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星期三)下午12時30分於
本校游泳池2樓水域教室舉行。
貳、附 則
一、個人競賽或接力比賽選手出場時,需攜帶學生證、服務證、身分證參加點名,在比賽期間若有資格不符而出場比賽,經查明屬實者,取消該運動員比賽資格及已得之名次及分數。
二、運動員如在大會期間有不當之行為,違背運動精神或不服裁判等情形,經查明屬實者,取消該運動員及接力隊員已得之名次,若情形嚴重者,報請學校議處。
三、比賽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承辦單位隨時修訂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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