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務對象:
個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障礙類別屬聽障、語障或合併聽語障之多重障礙者,設籍外縣市者亦可申請於本市轄內提供服務。
機關或單位:本市之醫療院所、公私立學校、非營利組織及各級政府機管等。
二、不得指定同步聽打員。
三、服務項目:研習、就醫、會議、演講、室內活動及各級公共服務等靜態場所等。
四、請於服務時間5天前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資料【如:就醫掛號單號、活動、會議、課程相關資料、開會通知單(含會議流程)、活動簡章(含流程)】,並詳述申請事由且預估服務時間俾利審核及派遣。
五、申請同步聽打員後,請準時出席,若臨時取消或變更服務時間,應於1天前提出。若遲到逾30分鐘以上,聽打服務將自動取消。
六、服務當天,聽障者未出席或欲取消,但未及時告知聽打窗口,缺席之聽障者記點一次並通知提醒,年度計點達三次者,由第三次記點日起停權一次。
七、聽打員非筆記抄寫或會議記錄人員,僅服務於現場,如有不當申請及使用服務之情形,經查證屬實,將不再提供申請聽打服務。
八、請於服務結束後填寫意見回饋表並於三日內回傳至本中心,以作為聽打服務成效之參考依據。
九、為了解同步聽打服務員執行情形,本會人員將不定期至申請服務案現場進行訪視。
十、申請者(單位)請詳細評估所需服務時間,若因現場突發狀況需延長服務時間時,請洽本會承辦人員協商,切勿自行要求聽打員留駐,以免影響其個人行程及本會作業。
十一、同一申請案原則上指派一位聽打服務員提供服務,如同一活動(會議)場合已有主辦單位申請手語翻譯員及聽打員服務,將不重複派員。
十二、聽打服務員非筆記抄寫或會議記錄人員,服務現場恕不提供檔案,請於會後與服務窗口詢問。
十三、若您對本服務有任何意見欲申訴,可至本會網站下載申訴表格,或親臨本會提出。
十四、若有任何疑義或表格填寫困難,請於週二~週六9:00~17:30間洽詢:
電話:06-3123196
傳真:06-3123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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