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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承攬[風險訊息傳遞]法律實務班 [北市-假日班]-黃照雄老師

活動日期:2026-10-04

活動說明

社團法人中華企業資源交流協會

新修承攬[風險訊息傳遞]法律實務班[北市-假日班]

~以[新職安法第26 +職災案件 處理經驗+ 法院 職安民刑判決]為中心~

一、日期(台北-假日班):115104 星期09:00-17:00  7小時

二、研習對象:(不限行業)對本課程有興趣者均歡迎報名參加(開班最低門檻:15繳費

👉(預定)主題滾動式調整講義~第199   [DM V1.15 of 115.8.16]  115.4/2發想

 體系「概論」:先幫 之前沒上過[承攬 司法]課程的學員「打底」,強化知識根基

課程核心:以Hohfeld法學分析理論,重新建構 新職安法第26條的「理解」體系

從[塔吊 砸中捷]法律面-爭訟案說起:透視承攬 風險訊息傳遞 的盲區

為什麼職安人員是承攬職災中:因危害告知不足而被告+甚至判刑的法律高風險群

承攬的定性: (承攬管理的盲區)容易被忽略的法律風險→「非典型」承攬樣態

不少職安講師無法解釋清楚的高端概念:如何區分出-業主、事業單位、關係事業單位

◆(案例 解析):業主之判斷5層次→司法機關的認定 v.s. 勞檢認定 歧異

承攬危害告知的前世與今生(法條演進):(最早)指導 → 危害告知 →風險訊息傳遞

◆(承攬核心)立法目的:危害告知(風險訊息傳遞)的「功能範圍Funktionsbereich

◆(某立委的 天外飛來一筆)→職安法26法義務(應有作為)的重大改變與影響

(懂中文 ≠ 看懂法條):新的職安法26到底隱藏了什麼貓膩???

◆ (法令教學模式進化-宏觀到微觀):「逐條、逐項、逐款、逐句、逐詞、逐字」深度詮釋

💜用新的法律語言模式:語義 標註(Semantic Annotation),重新認識職安法的天條

💜語義 解析~1:新§ 26Ⅰ第1句(Artikel 26 Absatz 1 Satz 1

(直接打臉-重大職災認定的精準度)承攬K的法律TB為何???

💜語義 解析~2:新§ 26Ⅰ第2句(Artikel 26 Absatz 1 Satz 2

💜語義 解析~3:新§ 26Ⅰ第3句(Artikel 26 Absatz 1 Satz 3

勞檢 實務:需要告知到「第幾階」?需「逐項(step by step)」告知?

(全要件 原則?):「危告3要素」的細膩解析 @勞檢、司法面向

💜語義 解析~4:新§ 26Ⅰ第4句(Artikel 26 Absatz 1 Satz 4

司法疑義:「監督者」是否因此而成為刑法的保證人Garantenstllung)?

(魔鬼藏在細節裡)[風險評估][新職安法§ 26 ]之間的關連性

不可再 單純延用舊有傳統制式表單-因已不符合新法遵之需求,否則 = 違法???

(第1級 法律風險)違反職安法26條的民刑事責任:實際案例解析

司法案例:違反承攬危害告知法義務時,哪些人可能會被「判刑」???

職安法§ 26[風險訊息傳遞]的法義務「主體」是???

(百密一疏)職災究責「結果論」下的痛苦代價,能否預防?

(非常嚴格)概括告知(具體告知)=沒有告知,一樣被判刑 ❗❗❗

司法案例:危害告知(風險訊息傳遞)的詳細程度???

最高法院對於違反承攬危害告知法義務「判刑」之最新見解

(最高 境界)違反 新§ 26Ⅰ的司法抗辯技巧探討

◆ISO 31000風險管理、ISO31010 (Risk assessment techniques)簡介

(法定 v.s. 非法定 的抉擇)風險評估「技法」種類何其多,如何[因事]制宜?

搶修等「急迫型」交付承攬及「緊急變更」:如何選擇風險評估「技法」類型?

如何運用現有的風險評估資料:來輕鬆轉換「新規的」承攬危害告知呢?

◆(新法遵的貓膩)職安法261項第4句的「監督」義務如何執行?

(麻煩事)新職安法§26 可能對職安人員帶來什麼「法律 新風險」?

『事前』告知的 認定時點 :風險訊息傳遞的「時機」?各階段的法律效果?

非典型開口契約的告知「技巧」

風險訊息傳遞的「對象」?

◆ (法律 認知障礙)什麼是「反向」風險訊息傳遞?

最高法院 案例:(避險)民法「使用人」的概念運用

細則 § 36所稱之電子文件(Elektronische Dokumente)所指為何?

◆ [安全衛生紀律承諾書]及類似文件之法律效力?

◆ [勤前教育 egKY-TBM]之於[風險訊息傳遞]法義務之法律效果?

最高法院之見解:承攬危害告知的「頻率」爭議:需要每個工作日均重複進行?

◆ (不懂法律的代價)風險訊息傳遞「遞延」法義務的烏龍職災訴訟案

職安法令中,關於危害告知的兩大樣態,與法律效果差異

事法庭與事法庭對於職安法「承攬」的認定是否有所差異?


四、講師:黃照雄 仲裁人、技師20多年:勞動法、職安 、IP法律教學經驗)

專長:職業災害認定.補償及賠償爭議、勞資爭議處理、勞資仲裁與調解→並接受委任-擔任代理人。智慧財產權、非訟案件依法指定之勞工局勞資爭議 調解委員 / 調解代理人(台北工專機械設計畢;101財經法律碩士;80年起管理顧問公司 負責人)。

83年工業安全技師,專利師,79年起受任[出席勞資爭議調解、公司常年勞資+職安法律顧問]98年起BSCI驗廠顧問。

各種 法律諮詢等41年多法律實務經驗。(各地方法院 專利民事案件 律師之協同訴訟代理人 序號No.25依法 出庭擔當)。

84年起-職業安全衛生、勞動法 講師;事業單位性平、性騷擾、職場不法侵害、職場霸凌案件調查小組之外部專業人員~法律 專長)

💘114年起-受聘 彰化縣 9個鄉鎮的公所、及鄉鎮民代表會的[職場霸凌(不法侵害) 調查]及安全衛生委員-共計 12個機關。

、費用:優惠115.9/13,900   6,900

115/8/31日前報名且繳費完成:享早鳥優惠價:$2,600

2人同行團報價:@2,400 /人;3人以上團報價:@$2,200/

5人團報:2,000元/每人        

舉辦單位:社團法人中華企業資源交流協會 

上課地點:萊客共享空間.北市中正區許昌街428 806教室

.捷運站台北車站M8出口步行約5分鐘即可到達

.地下街:鄰近站前地下街Z2/Z4出口(有無障礙使用電梯)

八、報名洽詢電話 0982-982423 曹小姐 


◆重要事項◆

1.全程參與本課程者,當日課後發給本協會之「訓練證書

2.本課程不會提供職業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時數(回訓時數條)

3.本課程無法抵充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數或在職教育訓練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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