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安法令]司法案例及講師培訓 [竹北場~假日班]
~以115/7施行之新修職安法及相關子法+ 實際案例 處理經驗分享 + 法院判決為中心 ~
一、日期:(預定)115年8月29日 星期六日間班09:00-16:006小時 實體
二、研習對象:職安人員、法務、安委員會成員、內部講師之職能訓練 (開班門檻:20人)
👉預定授課主題(滾動式 調整):講義-第46版 [ DM-v1.0 of 115.5.16]
範圍涵蓋:職安法、設施規則、營標、教育訓練規則、職安管理辦法、勞動檢查法…等
🟦各級主管、職安人員之法律責任:修法後之變動→深入解析
🟦接到「企業內訓」之邀課:如何規劃「授課內容」?讓課程生動?
🟦主要採case study的授課模式,涵攝法條,有層次、細膩、實用
●職安人員新增之查核法義務:是否因此而承擔了[保證人 地位]???
●職安法的傳統[天條]為何?衍生的法律責任? ●103年起的共業:職安法的[隱形天條]為何?
●上班第1天早上發生職災的慘痛教訓 ●眾多員工從事勞動時-雇主 是否均須一一在旁監督?
● [移動、破壞職災現場罪]之法律構成要件與司法實例 ●[設施規則]法遵中易導致判刑的關鍵條文
● [安全教導]之法律效果為何?是否[等於]或[可用來替代]法定教育訓練?
● 沒有訂定SOP(含:異常作業)會衍生刑責?歸責於誰(什麼人需負法律責任)?
●「自動檢查」(自主檢查表):何種情況下→會衍生刑責?
● 實例介紹:[勞動檢查法]的刑事犯罪案件的類型化 ●主管需留意:法令中隱藏[刑責]條款
● 機械設備機具[源頭管理]:衍生之法律責任 ●[室外熱環境]職災案件引發之民、刑法律責任探討
● 以「職災事故當下-不在場」作為「無罪抗辯」:有用嗎?
● 法院對於(職病案件)中,[雇主需依法提供PPE]的舉證責任分配→採「嚴格」標準?
● 契約的陷阱:姊妹守則的認定 ● 職安法律中-歸責「行為人」的犯罪樣態解析
三、講師:黃照雄 仲裁人、技師 (20幾年:勞動法、職安 教學經驗)
(84年起-職業安全衛生、勞動法 講師;事業單位性平、性騷擾、職場不法侵害、職場霸凌案件 調查小組之外部專業人員~法律 專長)
💘114年起-受聘 彰化縣 9個鄉鎮的公所、及鄉鎮民代表會的[職場霸凌(不法侵害) 調查]及安全衛生委員-共計 12個機關
勞資爭議調解委員 / 調解代理人(民72台北工專機械設計畢;101財經法律碩士;80起管理顧問公司 負責人)
83年工業安全技師,專利師,79年起受任[出席勞資爭議調解、公司常年勞資+職安法律顧問],98年起BSCI驗廠顧問
專長:職業災害認定.補償及賠償爭議、勞資爭議處理、勞資仲裁與調解→並接受委任-擔任代理人。智慧財產權、非訟案件
各種 法律諮詢等41年多法律實務經驗。(法院 專利民事案件 律師之協同訴訟代理人 序號No.25⇒依據法律 合法出庭擔當)
四、費用:特價:115.8/1 起3,100元 原價6,000元
於115/7/31日前報名且繳費完成者:享早鳥優惠價2,600元
講師、台安的舊學員一律VIP優惠價:2,300元 /人
五、匯款資訊:台灣土地銀行 005 新工分行1183
帳號:118001022971
戶名:社團法人台灣安全衛生協會附設新竹職業訓練中心
匯款時,請註記報名學員姓名,以利於後續核帳,謝謝!
六、上課地點: 新竹縣竹北市十興一街19號2樓 (感恩樓) 電話 ☎ 03 658 0055


近期熱門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