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5 年臺南市市長盃武術錦標賽 實施計畫
一、核定文號:臺南市政府體育局115年1月21日南市體競字第1141724970號辦理。
二、活動目的:為提倡武術運動風氣,發掘深具潛力的選手,提升競技實力,實施競
賽。
三、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臺南市體育總會。
四、承辦單位:臺南市體育總會武術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國立臺南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
六、比賽時間:115年7月26日。
七、比賽地點:國立臺南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
八、報名辦法:
(一) 報名時間與方式:
1、115 年7月4日前至BECLASS網站搜尋〈115年臺南市市長盃武術錦標賽〉填寫線上報名,報名連結將公佈於臺南市體育總會武術委員會FaceBook粉絲專頁,不接受傳真及書面報名。
2.請於選手抽籤前以現金繳清,不受理比賽當日繳交,在指定日期截止後,棄權不參賽者,不退還報名費。
(二) 參賽資格:得以學校、武館、團體為報名單位參加比賽。
(三) 報名費用:每人每項新臺幣400元整(秩序冊、獎狀、獎牌、場地費、清潔費、管理費、裁判費等)。
(四) 保險:投保公共責任意外險,如需個人意外險請自行加保。
(五) 參賽項目限制:每名選手最多3項。
九、參加項目組別:學生以在校學籍及年級為準。
(一) 國小低年級組(一至二年級)。
(二) 國小中年級組(三至四年級)。
(三) 國小高年級組(五至六年級)。
(四) 國中組。
(五) 高中組。
(六) 大專組。
(七) 社會組。
十、競賽制度:
(一) 武術項目:
1、幼童組:一路長拳、初級套路、乙組套路。
2、國小低年級組:一路長拳、初級套路、乙組套路。
3、國小中年級組:初級套路、乙組套路。
4、國小高年級組:初級套路、乙組套路、甲組第一套套路。
5、國中組:乙組套路、甲組第一套套路。
6、高中組:甲組第一套套路、甲組第三套套路。
7、大專組:甲組第三套套路、自選套路。
8、社會組:自選套路。
(二) 國術項目:
1、幼童組:五步拳、五路彈腿、南拳、北拳、內家拳、短兵、長兵、奇兵。
2、國小低年級組:南拳、北拳、內家拳、短兵、長兵、奇兵。
2、國小中年級組:南拳、北拳、內家拳、短兵、長兵、奇兵。
3、國小高年級組:南拳、北拳、內家拳、短兵、長兵、奇兵。
4、國中組:南拳、北拳、內家拳、短兵、長兵、奇兵。
5、高中組:南拳、北拳、內家拳、短兵、長兵、奇兵。
6、大專組:南拳、北拳、內家拳、短兵、長兵、奇兵。
7、社會組:南拳、北拳、內家拳、短兵、長兵、奇兵。
十一、比賽規則:
(一) 以大會認可之競賽規則辦理。
(二) 參賽選手需穿著中式武術表演服。
(三) 比賽時間:
1、武術套路:42式太極拳5-6分鐘;42式太極劍4-5分鐘;其他項目依武術套路比賽規則規定辦理,如套路不符,則不予評分。
2、國術套路:除幼童組以外,套路演練時間應為40秒鐘至2分鐘,內家拳不得超過4分鐘,太極拳不得超過5分鐘,既有傳承之套路不得刻意反覆演練,如套路不符,則不予評分。
3、其他項目未規定者,以裁判法為主。
(四) 參賽項目衝突時,請單位派人於檢錄時告知檢錄組,以調整賽序,該選手則須於30分鐘內至該場地完成賽事,逾時以棄權論。
(五) 器械規定:選手需自備符合競賽規則標準之比賽器械,違者扣總分0.1分,如有未盡事宜,以仲裁委員會決議為最終判決。
1、武術器械:限白蠟桿、競技刀、競技槍、競技劍、競技棍。
(1)南刀:刀尖在選手左手抱刀時,不得低於選手本人下顎骨。
(2)刀、劍:左手持劍或抱刀,劍尖或刀尖不得低於選手本人耳朵上端,刀彩自然下垂長度不得短於30公分,太極劍立地不彎,劍尖朝下往上二十公分處與地面之垂直距離不得小於十公分。
(3)棍、南棍:長度不得短於選手本人身高。
(4)槍:長度不得短於選手本人併步直立直臂上舉腳底至中指指尖的長度,槍纓長度不得短於20公分且不得太稀疏。
2、國術器械:除北派棍可用白蠟桿,南派棍可用九層仔,其餘不得使用白蠟桿、藤棍、競技器械、鋁製器械、塑料器械、木製器械、電鍍器械等,且金屬部位不得出現彎曲。
(1)長兵:立地過肩高,棍不得短於本人直立齊眉以下,大刀、斬馬刀不得短於本人直立直臂上舉大拇指向上之高度,槍不得短於本人併步直立直臂上舉中指指尖的高度,器身為實木或鐵質,其餘為奇兵
(2)短兵:正反手握定後需達肩部以上。
(3)奇兵:雙、軟、小、複合性兵器,官刀、躂刀、三叉、掃刀不得短於本人直立直臂上舉手腕關節之高度,耙不得短於本人直立頭頂之高度,戟不得短於本人直立直臂上舉大拇指向上之高度。
3、其他項目未規定者,以裁判法為主。
十二、名次評定與獎勵:
(一) 名次取名:名次取名依實際參賽人數,按下列名額錄取:
1、三人以下,錄取一名。
2、四人,錄取二名。
3、五人,錄取三名。
4、六人,錄取四名。
5、七人,錄取五名。
6、八人,錄取六名。
7、九人,錄取七名。
8、十人以上,錄取八名。
(二) 獎狀發放方式:獎勵依實際參賽人數,按下列名額發放:
1、各項目之第一名至第三名,發給獎牌及獎狀。
2、各項目之第四名至第八名,發給獎狀。
(三) 選手最後成績相同時之名次排名辦法。
武術及國術套路:五人制裁判,最高及最低為無效分。
(1)無效分平均值最接近有效分平均值者列前。
(2)無效分中,最低分較高者列前。
(3)無效分平均值較高者列前。
(4)有效分中,最低分較高者列前。
(5)如若同分名次並列。
十三、單位報到與技術、裁判會議:
(一) 領隊會議:115年7月26日上午8點10分,假比賽場地舉行,如有修正以大會公告為準。
(二) 單位報到:115年7月26日上午7點30分,上午8點50分開賽,如修正以大會公告為準。
(三) 裁判會議:115年7月26日上午8點30分,假比賽場地舉行,如有修正以大會公告為準。
十四、其它:
(一) 每隊視參加人數,得設領隊、教練、管理各一人,(賽員不得兼任)與大會接洽有關事宜。
1、運動員人數在12人以上時,得置領隊1人、教練1人、管理1人。
2、運動員人數在6人以上至11人以下時,得置領隊1人、教練兼管理1人。
3、運動員人數在5人以下,得置領隊兼教練1人。
(二) 各參賽隊伍進出賽場,應整齊列隊進退場,保持靜肅及場地清潔。
(三) 請勿著奇裝異服、拖鞋、涼鞋、短褲、吊衫。
(四) 各選手應依規定參與檢錄出賽,凡逾規定時間未出場比賽以棄權論。
(五) 比賽期間各參賽隊伍交通、食、宿,由各單位自行負責。
(六) 比賽當天請帶學生證或身分證明之相關文件,以備檢錄查驗。
(七) 申訴需先繳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整,由領隊向仲裁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出,俟主任委員召開仲裁委員會議後判決,若申訴成立,退回保證金。
十五、本競賽規程(實施計畫)經臺南市體育總會函報臺南市政府體育局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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