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
※ 性別 | |
Email | |
※ 出生年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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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動電話 | |
| ※ 居住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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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課程的期待 | |
| ※ 是否想要加入陽光擔任居清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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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獲得訓練訊息的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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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相片、活動肖像利用告知暨授權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以下簡稱為甲方)同意予社團法人台灣陽光婦女協會(以下簡稱乙方)為辦理活動相關事務,蒐集及使用您所提供之個人資料與影像,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進行妥善保護與處理。報名送出即視為甲方已詳閱並同意以下內容:
一、授權與使用:甲方同意授權乙方使用其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相片、活動肖像(包含照片及動態影像,以下簡稱肖像),以非獨佔性、適用範圍通及全世界、免版稅的方式授權乙方從事以下行為:
一、乙方得於信件、文宣、電子媒體、平面媒體等公益宣傳及其相關合作單位公開作發表之使用,依著作法赋予著作人所擁有之權益,且可無須再通知或經由甲方同意。公開發表
時必須尊重甲方個人形象,不得在非正當管道上公開發佈。如有此情況發生,甲方得以立即終止乙方使用其肖像權,並要求乙方賠償其個人形象損失。
二、資料保密:乙方需保密甲方非個人宣傳之私密資料(例如:電話、地址、身分證字號等),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外流給非乙方正式雇用人員等。 |
續 三、個人資料保護:乙方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2條、第8條及第(一)目的:進行本會業務相關之福利服務輸送。
(二)資料類別:包括姓名、性別、電話、Email、地址等或其他得以直接或問接識別您個人之資料。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個人資料存續期間依執行業務類別而定,僅在臺灣地區或經乙方授權處理、利用之地區,對象為本會人員與相關業務往來單位、主
管機關。
四、爭議解決:凡因本同意書所生之爭議,簽約雙方同意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商業慣例,本誠信原則協議解決之;如有訴訟之必要時,立同意書人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管轄法院。
五、同意書效力:本同意書內容已於報名表中揭示,報名人於送出本報名資料後,即視為已閱讀、了解並同意本同意條款之所有內容,與書面簽署具有同等效力,雙方應遵守上述規定事項。 |
| ※ 授權確認 | 本人已詳細閱讀並同意上述的授權規範與個資使用聲明,請在下方方框內親筆簽名: |
| 團報資料 |
§ 請點此處填寫團體報名資料 |
| 總金額 | ***元 (依據人數計費:每人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