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第13屆夏季武士岸盃
競賽規程
一、目 的:為感念與傳承富世村(太魯閣語為武士岸)對花蓮縣足球運動的墾荒與開創歷程,及激勵足球運動的持續推展,於2014年起創辦第一屆「武士岸盃足球邀請賽」,邀請大家聚於景色秀麗的花蓮,進行一場以球會友、球技交流的草地足球饗宴。藉以強化兒童體適能,發展智能及強健體魄。
且為推廣全國基層足球運動,強化台港雙方體育互動,促進國際賽事交流文化為目的,進而提升全民足球運動之風氣,花蓮市公所暨秀林鄉武士岸文教協會,敬邀花蓮市幼兒基層足球推廣協會、花蓮市媒體記者協會、花崗國中共同協助辦理,促成此次台港全國少年足球邀請賽,並特別邀請了香港阿森納足校及車路士FC,與全國各縣市隊伍進行交流賽事。
。
二、指導單位:花蓮縣政府。
三、主辦單位:花蓮縣秀林鄉武士岸原住民文教協會。
四、承辦單位:花蓮武士岸足球俱樂部。
五、協辦單位:花蓮縣花崗國中、花蓮縣富世國小。
六、比賽日期:114年8月21〜23日 (五、六、日)
七、比賽地點:待定。
八、比賽組別及報名費:
U-12:8隊。報名費:每一隊5000元。
西元2014年(民國103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
U-11:5隊。報名費:每一隊4000元。
西元2015年(民國104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
U-10 :8隊。報名費:每一隊5000元。
西元2016年(民國105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
九、比賽方式:
★賽制:
1.八人制。
2.第一階段:每组進行組内單循環賽,根據積分分出球隊組内排位名次,前兩名進入A組,後兩名進入B組。
3.第二階段:A組及B組再進行循環賽﹑但第一輪已對過的不再進行比賽,則是將對戰結果帶入第二階段。
4.平手都沒有加時賽。
十、比賽規則
(一)比賽規則:使用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審定公佈之最新8人制足球運動規則,都採循環積分制,惟主辦單位可視實際報名隊數更改賽制。
(二)比賽制度:視比賽隊伍數於抽籤時公佈。
(三)比賽用球:都採用4號球。
(四)比賽細則:
1、賽制時間:上下各20分鐘,中場休息5分鐘。
2、比賽期間替換人數不限,比賽球員被替換出場後可再替換入賽。
3、當場參賽人員才能進入球員席及技術區域,並遵守足球規則『技術區域條款』之規 定,尊重裁判的判決,配合第四裁判管理,球隊教練團應有義務協同大會工作人員共同管控該區秩序。
4、凡上場比賽球員之球衣號碼(場上隊長需佩帶臂章,守門員若擔任普通球員時球衣號碼需相同)與報名之號碼不同者,該場比賽不得出賽。
5、各球隊比賽時,依領隊會議確定登錄之球衣顏色出賽,若未登錄者,需配合已登錄之顏色,若二隊皆未登錄,必須攜帶兩套同顏色球衣;各球隊比賽時,賽程排在前者優先選擇球衣顏色,賽程排在後者著明顯可與前者辨別顏色球衣。球隊球衣、球褲、長襪須明顯並配戴護脛;全隊球衣、球褲、襪子顏色與樣式必須 一致,若出現顏色不同的將不允許上場比賽;比賽禁止穿著鋁釘、金屬釘、活動釘球鞋出賽。
6、凡比賽中不服裁判而被判棄權或無故棄權之球隊,除取消其繼續比賽之資格(已賽成績不予計算)外因故逾規定比賽時間10分鐘未出場比賽之球隊以棄權論,如經向大會提出具體說明,並查證屬實者,仍取消其繼續比賽及受獎資格(已賽成績不予計算),惟不另議處。
7、如有冒名頂替參賽者,經查屬實則應判全隊棄權,已賽成績不予計算,該球隊及總教練與冒名者均處以一年停賽之處分,並函送教育主管單位處理。
8、比賽期間如遇球員互毆、毆打對方職隊員或侮辱裁判情事,需送大會競賽委員會議處,情形嚴重者送交司法機關或本會紀律委員會處理。
9、比賽中,如遇二次黃牌(不同場次)被警告之球員,應『自動停賽』一場,再黃牌警告時,則應再『自動停賽』一場;比賽中被裁判罰出場之球員,應『自動停賽』一場,又被黃牌警告時,則應再『自動停賽』一場(分區賽紅黃牌不被列入總決賽計算)。
10、比賽中被裁判『警告』或『判罰出場』之球員,競賽委員會需視情節輕重,加重處罰或增加停賽場次。
11、比賽期間,如遇球隊隊職員發生違紀違法情事,需由大會競賽委員會議處,情形嚴重者送交司法機關或本會紀律委員會處理。
12、比賽期間,凡屬裁判職權範圍內之判罰,應按裁判判罰為終決,參賽球隊對當場比賽規則事項判罰有疑問時,得依競賽規程第13條規定程序向大會提出。
13、請報名參賽球隊自行辦理保險事宜。
十一、名次判別;
循環賽:勝1場得3分、和局各得1分、敗1場0分,不加時賽。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
1.如兩隊(含)以上積分相同時,依據下列順序判別名次。
2.相關球隊勝負關係。
3.相關球隊比賽之勝負球差多者佔先。
4.相關球隊比賽之進球數多者佔先。
5.全部球隊比賽之勝負球差多者佔先。
6.全部相關球隊比賽之進球數多者佔先。
7.直接紅牌較少者佔先。
8.直接黃牌較少者佔先。
9.抽籤決定。
排名賽:比賽結束為和局時,以踢罰球點球決定勝負。由登記在該場比賽內的球員進行 罰球點球,球員不得離開球場,5 球定勝負,一方進球數多於另一方,比賽立即 結束;如雙方仍平手,再各派下一位球員點球,依此類推。
十二、申訴:比賽除資格問題,應於每場比賽前由各隊自行提出檢查外,其他申訴事件,應由領隊或總教練於該場比賽後三十分鐘內用書面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壹仟元整,交由大會處理,如申訴理由不成立時,保證金沒收,凡申訴案件以大會判決為終決,不得異議。
十三、懲罰:
代表隊隊職員於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如對裁判員有不正當之行為、延誤比賽、妨礙比賽,除各有關審判委員會當場予隊員停賽處分外,並得停止其參加次年縣長盃之比賽權利。
運動員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經查明屬實時,取消比賽資格,並得停止其參加次年縣長盃之比賽權利。
比賽期間各隊垃圾需自行處理帶走,如發現垃圾隨地棄置,違反規定球隊,將被 列為不受歡迎球隊,大會具有下屆比賽參賽資格裁量權
十四、附則: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正補充公佈之。
本次比賽賽程安排,得由主辦單位視天候及場地狀況隨時更改之。
本規程遵循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規範措施。
參賽球隊請於比賽期間自行辦理競賽場上之選手保險,主辦單位負責辦理場地公共意外責任險。
本規程報花蓮縣政府核備後實施。
近期熱門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