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9月15日衛部顧字第1141962524C號函辦理。
二、考量居家服務督導員有其專業角色,衛生福利部訂定此課程,以繼續教育課程提升居督員專業知能,為了有效辦理此課程,訓練規定如下:
(1) 訓練對象
※ 如您已持有任意身分之長照小卡,即代表您已完成Level Ⅰ(長照共同訓練課程)之訓練課程,可依上述條件,認列不同的受訓結果。
(2) 課程時數
(3) 報名回傳
【課程基本資訊】
【課程注意事項】
【積分申請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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