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5年05月08日~115年09月18日 每週五,共計18週
(06/19端午節、07/31不上課)
晚上6:30-9:00,每堂2.5小時,合計45小時
▌講師簡介
鄭麗燕老師: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退休法官、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中山及南港社大課程講師
▌辦理單位
臺灣產業訓練協會(主辦)
台北市保險業職業工會(協辦)
(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50號13樓之35)
▌遠距教學軟體
1.使用GoogleMeet 教學軟體,需使用Google帳號登入。
2.學員請自備:電腦、網路、視訊設備 (包含鏡頭、麥克風)。
▌課程費用
會員價4,500元;非會員價5,000元
※會員定義:主辦及協辦單位所屬會員。
★115/04/17前報名並繳費享早鳥價會員早鳥價4,050元;非會員早鳥價4,500元
▌報名方式
請填寫下方<線上報名表>送出即可。★聯絡電話:(02)2361-0268 梁小姐
★電子信箱:tiluclass@gmail.com
▌繳費方式
匯款或ATM轉帳至臺灣銀行南港分行,(銀行代號004) 帳號:107004118977,戶名:戴文明
★匯款後請來電或e-mail告知:1.學員姓名、2.匯款金額、3.匯款日期、4.匯出帳號後五碼。
▌課程時間、大綱內容
| 週次 | 日期 | 時間 | 課程內容大綱 |
| 1 | 115/05/08 | 18:30 | 21:00 | 總論、物權法定主義、設權登記、宣示登記、地面師詐騙之手段及防制之道。 |
| 2 | 115/05/15 | 18:30 | 21:00 | 動產財產權取得及轉讓之方式、物權喪失之原因(混同、拋棄)、所有權之權能、收益權、物上請求權-談財產之保護。 |
| 3 | 115/05/22 | 18:30 | 21:00 | 動產及不動產取的時效之規定、取得時效中斷之原因、不動產所有權之範圍及相鄰土地間所有人如何避開爭議及相處之道。 |
| 4 | 115/05/29 | 18:30 | 21:00 | 越界建屋如何主張權利及解決糾紛的方法、袋地通行權之探討 |
| 5 | 115/06/05 | 18:30 | 21:00 | 談動產所有權(善意受讓、遺失物拾得相關規定)、埋藏物、漂流物拾得、動產附合及混合所有權歸屬。 |
| 6 | 115/06/12 | 18:30 | 21:00 | 所有權共有之種類(分別共有及公同共有)、公同共有分割之限制、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共有物之分割。 |
| 7 | 115/06/26 | 18:30 | 21:00 | 地上權之定義、地上權之種類(普通地上權及區分地上權)、農育權立法目的及名稱由來、農育權之終止及農育權人之義務。 |
| 8 | 115/07/03 | 18:30 | 21:00 | 抵押權之定義、抵押權之種類(普通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普通抵押權相關規定介紹。 |
| 9 | 115/07/10 | 18:30 | 21:00 | 最高限額抵押權相關規定介紹、詐騙一條龍施詐手段與抵押權之關聯。 |
| 10 | 115/07/17 | 18:30 | 21:00 | 質權之定義、質權之種類(動產質權、權利質權)、質權之消滅及營業質權消滅之差異。 |
| 11 | 115/07/24 | 18:30 | 21:00 | 典權、留置權、占有相關法令介紹。 |
| 12 | 115/08/07 | 18:30 | 21:00 | 談動產擔保交易法相關規定。 |
| 13 | 115/08/14 | 18:30 | 21:00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立法之目的、主管機關及用辭定義、專有部分及使用權之規定、住戶應遵守之事項、共用部分使用之限制、公寓大廈外牆使用之限制。 |
| 14 | 115/08/21 | 18:30 | 21:00 | 修繕、管理、維護之費用、共用部分之拆除、重大修繕及改良、專有部分修繕費之負擔、必須重建之法定事由及視為同意重建之條件。住戶有依使用執照及規約使用之義務、維護公共安全、安寧及衛生之義務。 |
| 15 | 115/08/28 | 18:30 | 21:00 |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要件、公共基金之設置及來源、公共基金之移轉及公告、積欠公共基金之催討程序及強制出讓之要件、繼受人之權利與義務。 |
| 16 | 115/09/04 | 18:30 | 21:00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及管理委員會之設置、負責人之報備、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方式及決議之效力規定。 |
| 17 | 115/09/11 | 18:30 | 21:00 |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範圍、管理服務人及職務之執行、違反條例規定之罰則及執行。 |
| 18 | 115/09/18 | 18:30 | 21:00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存在的建物適用法律之探討。 |
▌退費辦法
1、學員繳費後因個人因素於開課前3日取消者,本會得收取30%費用,餘70%退還學員;開課前2日通知取消者得退還費用50%,開課當日取消者不退費但接受換他人上課,以上若需匯款退費者,學員應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用,或於退款金額中扣除。
2、本會收取費用後因故未開班時,應將已收取之費用全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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