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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照顧服務員專班第12期

活動日期:2026-05-11

活動說明

訓練目標
訓練職類陪病人員(特別看護、居家護理)
緣由政府為照顧高齡者,於105年9月29日通過長照2.0計畫,為施行此計畫,需要大量照顧服務人力投入,又人口結構急趨高齡化,根據內政部統計資料,民105年8月,65歲以上人口占全國總人口12.92%,至民國114年,75歲以上人口將高達344.5萬人,占總人口14.6%,又出生率逐年降低,將來老年人照護問題日趨嚴重,為因應我國長期照護人力需求,提昇照顧服務品質,促進居家服務員、病患服務人員就業市場相互流通,增加就業機會,並整合居家服務員、病患服務人員訓練課程為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特辦理「照顧服務員訓練職前班」。
課程目標因應台灣人口老化趨勢及長期照護人才之需求,由縉澄居家長照有限公司附設新北巿私立合禧居家長照機構主辦。此課程招生對象為失業者,培育失業者進入長期照護職場的能力。 課程包含照顧服務員核心課程(50小時)、一般課程(10小時)、實作課程(8小時)、臨床實習(30小時)、綜合討論與評量(2小時),總時數共100小時,此課程經內政部核備符合照顧服務員培訓課程之標準。上完此課程之學員能增加照顧知識與一般臨床技能,對服務對象進行身心關懷與尊重生命,並重視職業倫理、性別平等及工作態度。
就業展望全程參與此課程並經考試合格者,為進入居家照顧服務員、長照機構服務員之門檻,增加就業機會及提高薪資所得。
補充說明本課程為「職前班」,招收學員以失(待)業者為主
班級資料
訓練費用-學員自行負擔2000 元
訓練費用-政府負擔費用8000 元
報名期間115/2/1 00:00 ~ 115/4/13 17:00
甄試日期115/4/20
訓練期間115/5/11 ~ 115/5/28
訓練時數100 小時
訓練時段日間(上午及下午)
訓練單位縉澄居家長照有限公司附設新北市私立合禧居家長照機構
聯絡窗口蔡小姐
聯絡電話02-26811182分機
報名地址(238004)新北市樹林區新北巿樹林區中山路一段217號3樓之3
甄試地址(238004)新北市樹林區新北巿樹林區中山路一段217號3樓之4
學科地址(238004)新北市樹林區新北巿樹林區中山路一段217號3樓之4
術科地址(238004)新北市樹林區新北巿樹林區中山路一段217號3樓之4
實習地址(237013)新北市三峽區新北巿三峽區成福路6巷30號
是否為全日制課程
是否適用學習獎勵金課程
是否為政策性課程
參訓資格
年齡(起~迄)16歲(含)以上 ~不限
學歷不限
其他條件

1.年滿16歲以上之失業者,無學歷及性別限制。 2.身心健康、無不良嗜好,願意接受照顧服務員訓練之失業者。 3.具有擔任照護服務工作熱忱之失業者。 4.不包含軍公教退休人員 5.排除公司或商業負責人(含停業中)之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監 察人/獨立董事/執行業務股東/代表公司股東/訴訟代理人及非訴訟代理人/重整監督人/重整人/臨時管理人/接管小組召集人/接管小組/合夥人,本項在職身分不受限可參訓。

權益說明

一、參加分署自辦職前訓練課程者,補助全額訓課費用。

二、除上述參加分署自辦職前訓練程者外,各職前訓練免負擔費用學員身分別加及參訓權益說明如下: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者:

  1.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2.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離職失業者

(二)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1. 獨力負擔家計者
  2. 中高齡者
  3. 身心障礙者
  4. 原住民
  5.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6. 長期失業者
  7. 二度就業婦女
  8. 家庭暴力被害人者
  9. 更生受保護人者
  10.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1. 新住民(依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2. 性侵害被害人(依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3. 就業弱勢少年:指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4. 職業災害失能勞工:指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3條、第4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或第55條規定領有失能給付者。

(三)其他弱勢對象失業者:

  1.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
  2. 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3. 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
  4. 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
  5. 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6. 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失業者
  7. 自立少年之失業者
  8.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之失業者 
  9. 高齡之失業者 
  10.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之失業者

※具備前述各項身分之失業者,如加保於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得以「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切結確實無工作,而以原失業者身分免費參訓。

※非屬前述各項身分、且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 保險之被保險人,比照一般國民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須自行負擔20%之訓練費用。

三、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期間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一)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1. 訓練期間1個月以上。
  2. 每星期訓練4日以上。
  3. 每日訓練日間4小時以上。
  4. 每月總訓練時數100小時以上。

(二)參訓期間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身分別

  1. 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1. 需於報名截止日前先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職訓諮詢,經適訓評估後持該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及「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報名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經甄試錄訓後,其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由勞工保險局發放。
    2. 非自願離職失業者如同時具有下列第2-11項所列身分者,應優先以非白願離職身分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若未優先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將不予核撥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系統會持續勾稽至結訓後2年,若發現有違反規定之情形,將撤銷及追繳已領取之津貼。
  2. 獨力負擔家計者: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戶口名簿影本(受撫養親屬年滿15歲至65歲者,需再檢具「在學證明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3. 中高齡者:指年滿45歲至65歲之間者。(以開訓日為計算標準)。
  4. 身心障礙者: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5. 原住民:戶口名簿已登記原住民者。
  6.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指鄉鎮區公所開立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之證明。
  7. 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並於最近1個月內(指開訓日前1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8. 二度就業婦女:因家庭因素離開職場兩年以上的婦女。
  9. 家庭暴力被害人: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10. 更生受保護人:由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士開立的證明書。
  11.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1. 新住民(依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2. 性侵害被害人(依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3. 就業弱勢少年:指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4. 高齡者(依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指逾65歲者(以開訓日為計算標準),且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3條、第18條至第21條及第26條規定。
    5. 職業災害失能勞工:指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3條、第4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或第55條規定領有失能給付者。

四、前述各項身分別需經各主辦單位依法認定後使得生效



活動官網

活動地點資訊

地點:新北市樹林區中山路一段217號3F-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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