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日期:115年3月22日 星期日日間班09:00-16:00 6小時 實體
二、研習對象:(不限 行業)對本課程有興趣者,均歡迎報名參加(開班門檻:25人)
👉 (預定)主題:講義:第28+177版精華版 [ DM-v1.2 of114.12.3] V1.0-114.11/29
範圍涵蓋:職安法、設施規則、營標、教育訓練規則、職安管理辦法、勞動檢查法…等
主要採case study的授課模式,涵攝法條,有層次、細膩、實用
◆ 事業單位對於承攬管理的機制恐需打掉重練了:重寫承攬作業程序書SOP?
◆ 承攬危害告知法義務(應有作為)的重大改變:舊有制式表單-已不再符合新法遵之需求
◆ (一定要留意)承攬共同作業認定的改變:法律構成要件TB的更動
◆ 「租、借」法律關係:於職安法令的 [法義務、責任區分]之過去與未來變動
● 設備機具[借]給第3人使用:衍生之職災法律責任(案例解析)
◆ 未來「哪些人」負有執行「總合安衛管理義務」之法義務?
●[移動或破壞職災現場]除罪化後,真的就沒有刑責嗎?
(以下內容是「隨機」)
●職安法的傳統[天條]為何?衍生的法律責任?
●103年起的共業:職安法的[隱形天條]為何?
●[設施規則]法遵中易導致判刑的關鍵條文
●沒有訂定SOP(含:異常作業)會衍生刑責?歸責於誰(什麼人需負法律責任)?
●[安全教導]之法律效果為何?是否[等於]或[可用來替代]法定教育訓練?
●眾多員工從事勞動時-雇主是否均須一一在旁監督?
●「自動檢查」(自主檢查表):何種情況下→會衍生刑責?
●[勞動檢查法]的刑事犯罪案件的類型化(實例介紹)
●使用道路作業之[義交]與第3類工作者認定之關連
●機械設備機具[源頭管理]:衍生之法律責任
●[室外熱環境]職災案件引發之民、刑法律責任探討
●以「職災事故當下-不在場」作為「無罪抗辯」:有用嗎?
●法院對於(職病案件)中,[雇主需依法提供 PPE]的舉證責任分配→採「嚴格」標準?
●職安法律中-歸責「行為人」的犯罪樣態解析
●[承攬司法]的最新經典判決
(註:由於授課時間的限制,以上是「構想」,實際上授課時,會有斟酌與調整)
三、講師:黃照雄技師(84年起-職安、勞動法 講師-100人以上公司:職場不法案件 調查小組之外部專業人員~法律專長)仲裁人 /勞資爭議 調解委員 / 調解代理人(民72台北工專機械設計畢;101財經法律碩士;80起管理顧問公司)83年工業安全技師,專利師,79年起受任[出席勞資爭議調解、公司常年勞資+職安法律顧問],98年起BSCI驗廠顧問.
專長:職業災害認定.補償及賠償爭議、勞資爭議處理、勞資仲裁與調解代理人、智慧財產權、非訟案件、各種 法律諮詢等41年法律實務經驗。(法院 專利民事案件 律師之協同訴訟代理人 序號No.25⇒依據法律 合法出庭擔當)
四、費用:優惠價:115.2.22起$2,900元 (原價$3900元)
於115/2/21日前報名且繳費完成者:享早鳥優惠價:$2,600元/人
五、舉辦單位:社團法人高雄市企業管理交流協會 執行單位:成盛企業有限公司
六、上課地點:高雄市三民區博愛一路391號3F-1 (捷運紅線R12後驛站4號出口上來往前直走3分鐘)
七、報名洽詢電話☎(07)3229964 曹小姐
◆重要事項◆
1.全程參與本課程者,當日課後發給本協會之「訓練證書」
2.本課程不會提供職業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時數(回訓時數條)
3.本課程無法抵充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數或在職教育訓練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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