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第一屆葉羽盃錦標賽競賽辦法
一、宗 旨:推廣全民羽球,提升羽球技術水準及聯絡情誼為目的。
二、主辦單位:葉羽運動羽球企業有限公司
三、協辦單位:新北市學童關懷協會
四、比賽日期:2025年12月21日 (日)
五、報名截止:即日起至114年11月14日 中午 12:00止
抽籤時間:2025年11月28日中午12:00
賽程公布時間:2025年12月14日中午12:00
*為避免報名組數過多,總場次達時間上限或比賽各單項組數達上限,
大會將視狀況提前截止報名。(截止訊息將公佈於FB / IG社團)
六、本賽事將於比賽當日上午 10:00 舉行開幕典禮,當日將有抽獎活動,歡迎蒞臨參加。
七、比賽地點:新北市新莊區西盛街395巷46號 (葉羽運動羽球館)
電 話:02-2206-8088 / 0907-862-659 劉小姐
聯絡時間:週一~週日 早上10點 – 20點
八、比賽項目:分齡混和團體賽;三點雙打,出場順序為男雙、混雙、女雙,最多可報名6位(*女生可報名男雙,男生不得報名女雙)
選手年齡計算方式:2025 年 – 出生年 = 實際年(以身分證、健保卡為憑)
1.菁英組:20-29歲(含),上限18組
2.青年組:30-45歲(含),上限12組
3.壯年組:46-55歲(含),上限12組
4.樂齡組:55歲以上(不含),上限12組,三點皆須打完
九、比賽用球:大會指定比賽用球
十、參加資格:
大會基於信任原則,授理報名時不主動審核選手資格,歡迎喜愛運動的一般民眾報名參加,惟為維持賽事公平性,本次賽事謝絕中華羽協認定之甲組選手參賽,若經查證或檢舉資格不符,大會保有最終裁決權,資格不符者大會將取消參賽資格並不予退費。
十一、報名方式:一律以網路系統報名。
十二、繳費辦法:
報名費:新台幣$3,600元整/組
銀行匯款:請備註欄填寫「隊伍名稱」
ATM 轉帳:請於報名表填寫轉入帳戶後五碼
*報名前請先完成匯款繳費,否則不納入抽籤作業,不予出賽*
帳戶資訊
彰化銀行:009
戶名:葉羽運動企業有限公司
帳號:545601-995590-00
請註明轉帳帳號後5碼,
報名/繳費相關問題請洽官方LINE : @188fkhuk
或來電洽詢:02-2206-8088 / 0907-862-659 劉小姐。
十三、比賽辦法及賽制規則:
(1)比賽辦法
本賽事全面採用落地得分制度,晉級標準以勝場數為主依據。
如有隊伍勝場數相同,將參考總得失分進行排序,分數較高者取得晉級資格;
若得失分仍相同,則由主辦單位進行抽籤決定。
每一場 25分,13分交換場地,不加分,先得 25 分者為勝。
(2)賽制規則
1.比賽資格與申訴機制
本賽事採信任原則進行。若對其他隊伍選手之身分或年齡有疑義,僅限以隊伍為單位提出一次申訴且必須於該場比賽列隊、開賽前提出,逾時不受理。申訴時需繳交保證金新台幣 2,000 元,由大會當場核對對手資料:
*若申訴成立:取消對手參賽資格,並列入大會黑名單,禁止參加後續賽事,申訴金退還。
*若申訴不成立:視為無效申訴,申訴金不予退還。
2.點名與報到規定
*主審於場地唱名後,若選手超過5分鐘未到場,視同該場次棄權。
*請各隊於公告比賽時間 40 分鐘前領取出賽單,並於 30 分鐘前繳交完成,逾時視同自動放棄報名順序。
3.傷退與中途棄賽
*若參賽隊伍於比賽中途主動退出,將取消其該組名次,且已完成之比賽成績不予計算。
*若選手因傷無法繼續比賽,當下得分即為最終得分,對手則以該場比賽最高得分(25 分)作為結果登錄。
4.臨時狀況處理原則
*若因場地、氣候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賽程,主辦單位有權調整比賽時程或安排補賽,並將另行公告說明。
5.為維護賽事公正與秩序,請各隊選手及工作人員詳閱規則,並遵守現場裁判及大會指示。主辦單位保留一切最終解釋與裁決權。
十四、賽程公布:
(1)大會公告名單後即不得再更改球員名單以及辦理退費。
(2)抽籤規則說明:複賽抽籤時若遇預賽同組隊伍則不予重新抽籤。
(3)比賽時請攜帶貼有相片之身份證明正本以備查驗,為攜帶者以棄權論。
(4)賽程設計為一天,但因應報名隊伍數,使比賽順利進行,大會有權調度及安排比賽場次。
(5)每組未達四隊,由大會決定是否辦理該組比賽。
(6)本賽事設有防護站提供基本傷口處理。
十五、獎勵:
報名七隊(含)以下者,取前一名。
報名九隊(含)以下者,取前兩名。
報名高於十隊(含)取前三名。
*菁英組
團體冠軍獎金:新台幣12,000元
團體亞軍獎金:新台幣6,000元
團體季軍獎金:新台幣4,000元
*青年組 / 壯年組 / 樂齡組
團體冠軍獎金:新台幣8,000元
團體亞軍獎金:新台幣4,800元
團體季軍獎金:新台幣3,600元
十六、每位參賽選手贈送葉羽毛巾一條 (檢錄組簽名領取)。
十七、本賽事保險由葉羽運動球館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十八、若有未盡事宜得由本會另行公佈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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