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長期照護服務人員進修及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護理服務人員,應接受認知障礙症相關訓練,始得從事認知障礙者護理工作;應接受身心障礙服務相關訓練,始得從事身心障礙者護理工作,且四十五歲以下持有身心障礙者證件或身心障礙者護理工作手冊」
完成本課程後,方能提供高效率服務。請務必提前做好準備,以便隨時提供服務。
課程內容:
服務對象互動溝通2小時、身心障礙者健康照顧3小時、職業安全衛生3小時、積極行為支持6小時、日常生活協助6小時(共2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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