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日本京都香嵐溪
四季櫻~嵐山窗楓~水杉大道6天5夜楓情(自駕自由行)
舉世聞名京都夜楓美色讓人想的發楓,京都~香嵐溪~四季櫻(秋天櫻花)~嵐山(右齋亭)~百濟寺~水杉大道~楓葉等,香蘭溪是日本東海地方最具代表性的楓葉名勝舉世聞名,位於奧三河足助町的國家公園。每年11月中旬至下旬左右頓然出現滿山遍野的楓葉景觀。巴川美麗的溪流,伴著燃燒著的楓葉,宛如錦秋的繪卷,每當賞楓季節總是吸引成千上萬遊客到此欣賞。晚上有夜燈照亮,如夢似幻,美不勝收的迷人夜景更是令人心醉。更可貴是另一個新秘境11月四季櫻花+楓葉+銀否一起爭豔,(團費比一般自助~旅行社團不同),今年物價升高費用增加了一些,像這般的密度極高行程不是一般旅行社或攝影團所能規劃的行程,唯有租車自由行程才能深入鄉間小徑取景,所有安排機動式隨時移動更深度拍攝,讓大家親眼目睹聞名世界楓紅意境之美,行程安排時間足夠盡情拍攝不與人擠人,我們每天行程都有不同點的楓葉景點可以拍,將由旅行社訂飛機票~交通~住宿~行程規畫6天5夜粉豐富攝影行程,很難得的機會~~~一定會讓大家有驚喜收穫滿載而歸來。
主辦單位: 幸運草旅行社有限公司
核准字號:交觀甲字第7429號 統一編號:27996606
旅行社品質保障協會會員編號:北1948
旅行社地址:台北市松江路67號6樓,
攝影指導:林群芳(林夕陽老師) 0955-565-575
費用繳款方式
中國信託 城東分行822
帳號 071 540 263 640
戶名 幸運草旅行社有限公司
歡迎加賴 IDa0955565575 諮詢相關行程
日本追楓葉精緻8人小團 (自駕機動性高)
活動行程依所訂到航空班機機票為出發時間點
機票:來回大約xxxxx元左右(依訂到航空班機的價格為基準~~訂好機票
各自刷卡付費可辦理分6期免息)
費用:47000元 (不含機票)
包含6天行程+租車(司機)費用+過路費+汽油+參觀門票+5天商務旅館雙人住宿費+早餐5 +日本機場接送
不含費用:
1.日本自費飲食約10次x1500=15000日幣(約3300台幣無上限)
2.住宿均為2人一房因男~女分房後者報名須補單人房差
3.單人房差5晚×450=2250元台幣單日房差價約450元
4.領隊導遊小費10美金,30×6=1800台幣 (開說明會一併收起)
機票:大約14000~20000 統一代訂購當天機票價格為準,各自行刷卡(享刷卡優惠與保險)
報完名參加者必需預繳一萬五千元為預約金,開完明慧 繳清所有的尾款
若個人睡眠品質需求 建議選擇單人房會比較舒適
活動日期2025 11月27日~12月02日
第一天行程11月27日(星期六)
07.35桃園機場飛機出發→11.05抵達名古屋空港機場→14.30八佰富神社→17.00知立 =夜宿名鐵之立東橫
第二天行程11月28日(星期日)
0800知立→09.30小原四季櫻→12.00~19.00香嵐溪葉楓→22.00彥根 =夜宿彥根東口東橫
第三天行程11月29日(星期一)
08.00彥根→09.00百濟寺→14.00牧野高原水杉 19.00南草津20.00 夜宿南草津溪口東橫
第四天行程11月30日(星期二)
07.30南草津→08.30嵐山右齋亭拍攝(門票自付)→14.00胡宮神社→20.00南草津20.30夜宿南草津西口東橫
第五天行程12月01日(星期三)
08.00南草津→09.00伏見稻禾大社→14.00~20.00名花之里→.21.00名故屋 =夜宿名古屋榮東橫
第六天行程12月02日(星期四)
08.00名古屋→08.30 AEON →12.00名古屋空港→14.40桃園機場→16.00回溫馨的家
備註:
請攜帶相機、廣角鏡、中長焦段鏡、腳架、快門線、充電器、電池、偏光鏡、減光鏡、雨衣、帽子、手電筒、飲水防曬油、個人需要之藥物
聲明:
.參與者,視同自動同意此規範約定不得有異議!!如有任何異議請勿參與活動,敬請見諒。
01.活動取消(主辦單位):
1.若遇颱風、地震等天災等不可抗拒之因素,主辦人在考量攝友安全下,有權取消活動出團時,
2.已刷機票完成機位後,不得藉由失約活動行程,恕不退費(因機票~民宿~車輛已完成租借定)
(如因個人重大事因無法成行,可找第三人代替如有其差價自己負責,並需自負航空公司機票退票及旅行社2~3成手續費)
3.活動中行程老師有權適當地天氣調整拍攝行程,但均以拍攝活動內容為主
4.攝影行程中投保履約責任險500萬意外險及20萬醫療險,以最高履約責任險投保險。
5.若有意外之發生均以保險相關規定理賠辦理。
6.邀約自助自由行~學習~攝影外拍活動,無責任盡其他額外賠償之責,僅協助辦理保險相關事宜。
02.活動退出依國內外觀光旅遊契約準則
第十三條 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責任一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解除契約者,應依乙方提共之收據 繳交行政費 並應賠償乙方之損失,其賠償基準如下。
一旅遊開始前第41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5%。
二旅遊開始前第31日至第4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10%。
三旅遊開始前第21日至第3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20%。
四旅遊開始前第2日至第2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30%。
五旅遊開始前1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50%。
六甲方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賠償旅遊費100%。
二前項貴定作為損害賠償價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三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各款項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情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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