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訓練目的
依「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鉛中毒預防規則」及「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規定,分別自112年7月1日、114年7月1日及116年7月1日起,雇主設置局部排氣裝置時,應指派或委託訓練合格之專業人員設計,製作局部排氣裝置設計報告書,並於設置完成後完成原始性能報告書。為持續推動我國局部排氣裝置設計之源頭管理新制度,培育通風專業人才,藉由辦理本次訓練班,裨益於未來專業人員制度之推動。
貳、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執行單位:台灣職業衛生學會
參、參訓資格 (符合其中之一的資格即可)
一、下列執業技師之一:水利工程技師、化學工程技師、職業衛生技師、機械工程技師、工業安全技師、冷凍空調技師、環境工程技師、航空工程技師、造船工程技師。
二、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僱用之前項所定技師之一。
三、事業單位僱用領有第一項所定技師之證書,並具工業通風、冷凍空調、環境工程、風管工程、職業衛生或工業生產等相關實務經驗三年以上。
四、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之理、工科系畢業,並具五年以上工業通風、冷凍空調、環境工程、風管工程之設計實務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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