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仁,您們好~~
以下為此次選舉相關注意事項,煩請大家閱畢後再行投票,一人一票(不記名處請填入"X"),屆時將依投票數多寡依序決定勞方候補代表,感謝。
一、依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3條、第5條、第6條及第8條規定勞方代表選舉事項如下:
(一) 應由全體勞工選出勞方代表至少2名,勞方候補代表1名(因候補代表名額不得超過應選出代表總額)。
(二) 囿於本中心勞資代表有一位勞方代表出缺,由勞方候補代表依序遞補之。勞方候補代表之遞補順序,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0條,應依規定辦理:事業單位依第三條第二項辦理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分別選舉者,以該分別選舉所產生遞補名單之遞補代表遞補之。
(三) 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一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不得為勞方代表。
二、(補充)勞方代表應盡職責依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0條、第12條、第16條、第18條及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一) 勞資會議代表之任期為113年12月17日至117年12月31日止。
(二) 勞資會議代表在會議中應克盡協調合作之精神,以加強勞雇關係,並保障勞工權益。
(三) 勞資會議之主席,由勞資雙方代表各推派一人輪流擔任之。
(四) 勞資會議至少每三個月舉辦一次。
(五) 勞資代表各為2人時,勞資代表應全數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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