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對三鬥牛組:
1. 開賽球權由雙方猜拳決定後進行洗球。每次進攻得分後則攻守交換,由籃框下方運
球或傳球至三分線外,完成攻守交替、不需進行洗球。
2. 發球方需於 5 秒內將球傳出或自行運球移動,進攻方無籃下三秒之規定。
3. 投籃動作犯規或團隊犯規次數累計達 6 次以上時,由對方進行 2 次罰球(三分線
外投籃犯規罰 3 球),每進 1 球算得 1 分。非投籃犯規或違例,則由對方隊獲得控
球權。個人犯規達 4 次則被罰下場。
4. 每次投籃或罰球最後一球未進,若進攻方獲得籃板球可繼續試圖得分不需讓球重回
三分線,若防守方獲得籃板球則需讓球重回三分線(藉由運球或傳球)
5. 比賽為 5 分鐘賽制,先得 10 分者為勝;四強賽為 8分鐘,先得 13 分者勝利。時
間終了時得分較多方為勝。若終場時雙方平手則場上球員各罰一球以定勝負,若再
次平手則派代表交替罰球,領先 1 分者勝。
6. 三分線外投籃命中得 3 分,其餘投籃命中得 2 分,罰球得 1 分。
7. 停錶或球員因故受傷或暫停時間,可更換替補。無替補則以兩人比賽到終場結束,
不足兩人時則宣判沒收比賽,由對方對伍獲勝。
8. 比賽時間由場邊記錄員以碼錶計時,除暫停時間、球員受傷與最後 30 秒停錶外,
其餘比賽時間均不停錶。雙方各有一次暫停 30 秒的機會。
9. 抄截獲球、投籃不進,由防守方搶得籃板球時,需重回三分線外方可進攻;未回三
分線外而攻籃者,得分不算,球權輪替。
10. 若遇有紛爭、由裁判長與該場次裁判共同會商決定,其判決為最終判決、不再受
理申訴。
11. 除上述規則,其他部分依照 FIBA 三對三比賽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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