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來義鄉鄉長盃球類競賽規程總則
第一條 宗旨:發展體育活動,提升原住民族體能,鼓勵原住民族積極參加各項運動,提供原 住民族切磋、觀摩學習與傳承原住民族文化。
第二條 指導單位:體育署運動i台灣2.0計畫、屏東縣政府、屏東縣議會縣議員越秋女服務處。
第三條 主辦機關:屏東縣來義鄉公所。
第四條 協辦機關:來義鄉民代表會、來義鄉體育會、屏東縣立來義高級中學、古樓社發展協會、丹林社區發展協會、新來義社區發展協會。
第五條 競賽日期與地點:
一、活動日期:113年10月19日(星期六)至10月20日(星期日),共計2日。
二、地點:屏東縣立來義高級中學與本鄉轄內古樓、新來義及丹林社區集會所。
第六條 參賽資格:
一、身分規定:設籍屏東縣之原住民,採自由組隊報名。
二、年齡規定:。
(一)公開組:不限年齡。
(二)青少年組:國中以下,不限性別(98年9月1以後出生者)。
第七條 競賽種類與組別:
一、籃球:
(一)公開男子組:參賽隊限10隊以內。
(二)公開女子組3對3:參賽隊限10隊以內。
(三)青少年組3對3:參賽隊限10隊以內。
二、排球:
(一)公開男子6人制:參賽隊限8隊以內。
(二)公開女子6人制:參賽隊限8隊以內。
三、足球:
(一)公開男子組5人制:參賽隊限8隊以內。
(二)公開女子組5人制:參賽隊限8隊以內。
四、前項各組球賽以完成報名順序錄取,報名10或8隊後,停止受理報名。
第八條 前條球賽競賽依報名隊數編排賽制。
第九條 各球賽種類及組別舉行比賽條件:
各球賽種類及組別報名須達4隊(含)以上,未達4隊時不舉行比賽及表演賽。各球賽種類及組別報名人數、隊數及規定訂於各球賽技術手冊。
第十條 競賽規則及秩序:
一、各球賽種類競賽賽程,由本所按各球賽種類國際規則規定編排之。
二、各球賽種類競賽賽程,一經排定公布,非經本所及裁判長同意,不得變更或調整。
三、各單位參加競賽,凡經註冊務須出場,不得任意棄權。
第十一條單位組成規定:
一、參賽種類規定:
(一)本賽事採自由組隊方式參加,參賽選手不限制跨球賽種類,惟須符合各競賽類組年齡規定,並且禁止選手在同一類組報名2隊以上,亦不得以此要求調整或變更賽程。
(二)各單位之領隊、教練及管理等隊職員,可為該單位所報之競賽類組之選手。
(三)各競賽類組保留本鄉2組球隊報名,但本鄉球隊仍應依照報名時間將其資料送件報名,如未依時間規定報名,該名額則依報名順位由他隊遞補。
(四)參賽單位應於規定時間內辦理報名,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至113年10月7日(星期一)下午5時。
(五)報名方式:
1.登入:本所「2024來義鄉鄉長盃球類錦標賽」報名入口表單網站:(https://www.beclass.com/rid=294da1a66efb568988ca)登打報名類組。
2.寄送/親送報名資料:1.附件一-報名表。2.附件二-各參賽選手戶籍證明切結書。報名相關問題請洽詢專線08-7850251轉148村幹事葉志豪。寄送E-mail:Laiyi0963827900@gmail.com(檔名:隊伍名稱-競賽類組-2024來義鄉鄉長盃球類賽)
二、單位報到及會議:
(一)賽程抽籤:暫訂訂於113年10月9日(星期三)上午10時起,假本所新來義活動中心臨時辦公廳大會議室舉行。請各隊伍派員出席抽籤,未到場者由大會代抽,各隊伍不得異議。
(二)裁判會議:另訂時間召開。
(三)開幕典禮訂於113年10月19日(星期六)上午9時(暫定)在來義高中舉行;閉幕典禮訂於113年10月20日(星期日)下午16時 (暫定) 在來義高中大操場舉行。
競賽種類 | 競賽組別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籃球 | 公開男子組 | 5000 | 3000 | 2000 | 1000 |
公開女子3對3制 | 4000 | 3000 | 2000 | 1000 | |
青少年組3對3制 | 4000 | 3000 | 2000 | 1000 | |
排球 | 公開男子6人制 | 5000 | 3000 | 2000 | 1000 |
公開女子6人制 | 5000 | 3000 | 2000 | 1000 | |
足球 | 公開男子5人制 | 5000 | 3000 | 2000 | 1000 |
公開女子5人制 | 5000 | 3000 | 2000 | 1000 |
第十二條 獎勵:各競賽類組取前四名,並頒發獎金,前三名另頒發獎牌。
第十三條 申訴:
一、有關競賽爭議申訴案件,應依據各球賽種類國際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得先以口頭向裁判長提出申訴,並於該項目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以書面(如附件四)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名,向該競賽種類之裁 判長或審判(仲裁)委員會正式提出。
二、有關參賽選手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之申訴,於賽前提出書面(如附件五)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名,向該競賽種類裁判長正式提出。
三、任何申訴均須繳交保證金新臺幣2,000元整,如經裁定其申訴理由未成立時,得沒收其保證金。
第十四條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該球賽種類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該球賽種類之審判(仲裁)委員會或大會指定人員判決之,其判決為終決。
第十五條罰則:
一、參賽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參賽資格。
二、參加團體運動項目之團隊,如有選手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取消該隊之參賽資格(所獲之成績與名次取消,並由次一名次隊伍遞補),但判決之前已賽之場次不再重賽。
三、比賽期間,選手如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對裁判員有不正當行為致延誤或妨礙比賽等)時,除各有關審判(仲裁)委員會當場予職隊員停賽處分外,按下列罰則處分之:
(一)選手毆打裁判員: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
(二)職員毆打裁判員:取消該職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
(三)選手或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經裁判員或審判(仲裁)委員當場勸導無效,並經裁定後,除技術手冊另有規定外,未於10分鐘內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
四、具學生或教職員身分者,若違反前述各項規定時,由當屆承辦機關函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議處。
五、裁判員毆打職員或選手,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身禁止該裁判員擔任2023來義鄉鄉長盃球類錦標賽之裁判員,並轉請相關全國性單項運動協(總)會依規定處分之。
六、已註冊之選手,凡經舉發被判處禁賽,於比賽前一日尚未解除禁賽處分者,不得參加本屆賽事,而尚未解除禁賽處分者,不得出場比賽,一旦出賽視同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之罰則辦理,其他職員亦同。
七、選手或團隊無故棄權,除取消繼續參賽資格外,經由該球賽種類審判(仲裁)委員會議議決屬實者,並取消其已獲得之名次。
八、職員不得兼任本單位以外隊伍之職員,選手亦不得兼任其他單位之職員,否則取消其所兼職員資格。
九、審判(仲裁)委員、裁判長、裁判員(含紀錄、計時、報告員)等不得兼任各代表隊之職員、選手,亦不得兼任參賽隊伍職員,否則取消其裁判資格。
第十六條 各球賽種類比賽進行時,如遇風雨須經各球賽種類裁判長裁定停止比賽,否則仍需照常進行,另各競賽種類如雨天方案競賽規則啟動由大會各競賽裁判長公布雨天方案競賽規則,後續之比賽則依照雨天方案競賽規則辦理,如遇空襲應於解除警報半小時內繼續比賽,原時間比賽之成績仍有效。
第十七條 本競賽規程總則經2024來義鄉鄉長盃球類錦標賽籌辦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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