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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6(日)南橫公路+藍皮解憂號 雙鐵微環島PLUS 4日遊

活動日期:2024-05-26

2024/05/26

活動說明

南橫公路+藍皮解憂號 雙鐵微環島PLUS 4日遊$8888起

第一天
07:50 台北車站 東三門 (原:遊覽車)將改搭乘火車 → 蘇澳休息站 → 清水斷崖 新城車站 下車 → 花蓮市區 → 吉安慶修院 → 吉安好客藝術村 → (台鐵)花蓮-台東 → 入住趣淘漫旅
※ 因蘇花公路中斷封閉中,恢復通車前,將改成搭火車: 台北車站 - 新城車站,火車時間將以最終訂到的團票為準
早餐 X
午餐 花蓮市區 自理
晚餐 風味合菜
住宿 趣淘漫旅

第二天
享用飯店早餐→ 南橫公路一日遊 (天龍吊橋、向陽森林遊樂區、啞口、利稻部落、六口溫泉、霧鹿峽谷、霧鹿砲台)
南橫公路-天龍吊橋
建於 1929 年,橋長 110 公尺、寬 1 公尺、海拔高度 721 公尺,離下方河谷的高度為 8.2 公尺,橫跨新武呂溪,鬼斧神工的天然之景,使天龍吊橋列為南橫公路八景之一。
南橫公路-埡口
南橫公路上的埡口是南橫遊玩行程中必經的景點,位處於臺東和高雄兩縣的縣界,海拔 2,722 公尺的埡口,周遭的自然環境和豐富生態,可賞景、登山,遊客們可沈浸在清新的環境中,忘卻都市的快速和煩惱。
南橫公路-利稻部落
利稻部落為海端鄉內最高海拔的社區,是南橫公路東段較大的一個布農族部落,位於南橫公路台 20線省道 175.5 公里處,海拔超過一千公尺,是南橫公路旅遊帶中相當重要的休憩據點。
南橫公路-六口溫泉
位於臺東縣海端鄉,早年開鑿南橫公路時,築路工人發現有溫泉水順著岩壁湧出,於是挖洞引出溫泉水,工作之餘作為休息舒壓之用。海端鄉境內的溫泉,屬於碳酸氫鈉泉,清澈無味,洗後光滑柔細不黏膩,有「美人湯」之稱。
南橫公路-霧鹿峽谷
是一條被霧鹿溪(即新武呂溪)切割出來的大S形峽谷,構成這個約 9 公里長、高逾千公尺的大峽谷,前後長度約 4 公里左右。由於中央山脈關山連峰在此形成一處斷崖,加上霧鹿溪長時間侵蝕沖刷,而形成霧鹿峽谷崖壁陡直、氣勢雄偉的景觀。
南橫公路-霧鹿砲台
兩座已有百年歲月的古砲位在制高點,站在這裡可以俯瞰遼闊的霧鹿部落、霧鹿峽谷,以及遠方層疊起伏的中央山脈,絕佳的視野與斑駁的砲身,見證了一段充滿血淚的抗日歷史。
早餐 飯店早餐
午餐 美味便當
晚餐 風味合菜
住宿 趣淘漫旅

第三天
享用飯店早餐→ 加路蘭遊憩區→ 富山保育區 → 正氣路商圈 → 藍皮解憂號 (台東站-枋寮站) →入住墾丁 H 會館 → H 會館自助餐
藍皮解憂號
微風徐徐、緩行悠悠,醞釀已久的記憶中的藍皮火車,「藍皮解憂號」觀光列車終將正式啟航。
電風扇趴搭轉動的聲音、車身搖擺著晃晃悠悠的節奏,將帶你我走入東海岸最美好的風景。
穿梭南迴山海間,途經沿海小鎮、駛入隧道,一路上窗外飄來略帶海水鹹味的空氣,還有柴電機車頭撲鼻的氣息,彷彿帶著旅人穿梭時光,回味過去、忘卻煩憂。
早餐 飯店早餐
午餐 正氣路商圈 自理
晚餐 H 會館自助餐
住宿 五星級 墾丁 H 會館

第四天
享用飯店早餐→ 享用飯店設施→ 立康中草藥產業文化館→ 安平老街→ 返回台北車站
早餐 飯店早餐
午餐 安平老街自理
晚餐 X
住宿 X
※ 小孩不佔床:佔床價-3000 元 ;
限 12 歲以下,含餐、車位,不含備品 ; 請自行判斷是否需要佔床,現場不接受臨時加床
※單房差: 佔床價+5000 元
※嬰兒:500 元 ; 2 歲(含)以下,不包含: 餐、車位、備品
費用包含
✔ 遊覽車、南橫九人座交通費
✔ 趣淘漫旅 住宿 2 晚 (2 人 1 室)
✔ H 會館 住宿 1 晚 (2 人 1 室)
✔ 3 早餐+1 午餐+3 晚餐
✔ 表列景點門票
✔ 250 萬旅遊責任險+20 萬意外醫療險
(未滿 15 歲及已滿 70 歲限保 200 萬契約責任險)
費用不包含
✘ 餐食費用
✘ 其他個人消費
✘ 領隊服務費共 400 元/人
報名後,請於 3 天內繳交全額,於收到款項後,才算完成報名作業。

此行程為合車制出團,先報名者可以先劃位。
請務必提前抵達指定地點集合,如因個人因素未及時上車或中途下車者,均視同自動放棄,恕無法退費或分段補搭乘

【取消規定】

此訂單需客服人員確認回覆後始可生效,除出發日 7 日內須做保證訂購之規定外,並視同雙方同意簽署【觀光局國內團體旅遊定型化契約書】(105 年 12 月 12 日觀業字第 1050922838 號函修正),敬請詳閱該契約書內容。
旅客因故取消行程《旅客於訂購行程完成付款後通知旅行社取消者》將依據【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第 12 條規定辦理。
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第 12 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解除契約。但應於乙方提供收據後,繳交行政規費,並依列基準賠償:
一、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二、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三、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四、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五、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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