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34-1修法解讀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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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地政公會全聯會主委【莊谷中】解析34-1新執行要點修法重點和實務面臨問題!
【師 資】莊谷中 老師
【課 綱】:
一、土地法第34-1條文前世與今生梗概
▌ 為何會有第34-1條之規定
▌ 第34-1條,要解決什麼問題
▌ 為何會有第34-1條執行要點
二、土地法第34-1條規定之實務規定,該如何正確解讀?
▌ 多數決同意,就真的可以將整宗不動產予以處分(買賣)嗎?
▌ 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態樣,所稱「多數決」有何不同?
▌ 對於他共有人事前之通知,該如何做才沒有瑕疵?
▌ 對於他共有人無法通知時,到底要不要「公示送達」?
▌ 他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法律定性為何?
▌ 數宗不動產合併整宗出售,他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有何界限?
▌ 他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可不用支付仲介費、代書費嗎?
▌ 他共有人應得價金,可未經通知受取,就直接辦提存嗎?
▌ 34-1案件,地政事務所可直接駁回的態樣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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