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大專校院112學年度沙灘排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依 據:教育部113年4月2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130013559號函核定年度計畫辦理。
二、宗 旨:為倡導大專院校沙灘排球運動風氣,培養優秀沙灘排球選手,特舉辦本比賽。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五、承辦單位:輔英科技大學、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排球委員會
六、協辦單位:輔英科技大學體育暨健康促進中心、輔英科技大學休閒與遊憩事業管理系、
中華民國排球協會、高雄市大寮運動中心、高雄市立福誠高中、高雄市體育總會、高雄市體育總會排球委員會、旗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七、比賽時間:113年5月28日(星期二)至6月02日(星期日)止,共計6天。
屆時視報名隊伍,由大會調整比賽日期並另行公告。
八、比賽地點:高雄市五沙灘排球場(830高雄市鳳山區新強路347號)。
九、參加單位: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大專體總)會員學校均可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比賽,參賽運動員不可重複報名並跨組比賽(新合併學校在三年內得以原校區名義報名參賽)。
十、參賽資格:
(一) 學籍資格:
1. 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112學年度第二學期正式註冊在學學生方可參賽(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選讀生、先修生、補習生、空中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不得參加)。
2. 112學年度應屆畢業生可參賽。
3. 軍、警校院以正期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
4. 空中大學之運動員必須是112學年度正式註冊選課之學生始得參賽(須檢附參賽運動員第二學期註冊繳費證明及選課單影本)。
(二) 身體狀況:
1. 性別:由參加各校自行指定醫院檢查及性別認定。
2. 身體健康:可以參加劇烈運動者,始能報名參加。
(三) 凡經教育部同意備查判處停止比賽權之運動員及相關職隊員,至正式比賽前1日(113年5月27日)尚未恢復其權利者,不得下場比賽。
(四) 運動績優生參賽規定:
依據大專體總107 年7 月24 日第九屆第一次技術暨管理委員會決議修正通過,以及參酌中華民國113 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第十條「參賽資格」相關規定,其適用對象為:
1. 曾具大專校院體育運動相關系所學籍之學生。
2. 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大專校院及專科學校五年制(以下簡稱五專)之學生,含甄審、甄試、單獨招生、轉學(插班)考試加分等(經轉學插班考試者,如原參賽組別為一般組或乙組者不在此限)。
3. 入學管道採計運動專長術科檢定或術科測驗(非基本體能)或運動成績之學生。
4. 具有社會甲組或職業運動員資格者。
5. 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入選各競賽種類之國家(地區)代表隊運動員,唯身心障礙比賽之國家(地區)代表隊,不涉及本款第一至四目者,得參加一般組。
6. 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參加國際運動總會、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舉辦之錦標賽、認可之國際比賽,或列有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之國際排名。
7. 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獲得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最優級組或本部(教育部)升學輔導指定盃賽最優級組前八名運動員。
8. 符合第十條第四款第一目「大專校院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係指下列系所:
編號 | 單位(學系)名稱 | 編號 | 單位(學系)名稱 |
1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與運動科學系(含碩士班)、運動競技學系(含碩士班) | 10 |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運動學系 |
2 |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 11 | 國立臺南大學體育學系 |
3 |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 12 |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
4 | 國立嘉義大學體育與健康休閒學系 | 13 | 國立臺東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
5 | 國立屏東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 14 | 國立東華大學體育與運動科學系(含碩士班) |
6 | 臺北市立大學-- | 15 | 輔仁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
16 | 中國文化大學-- | ||
7 | 國立體育大學-- | ||
17 | 國立中正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 ||
8 |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 | 18 | 國立高雄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
9 | 國立清華大學運動科學系(含碩士班) | 19 | 長榮大學運動競技學系(所) |
9. 大專體總所屬各會員學校現就讀於研究所之學生,若就讀大專校院時曾具備上述第一至八目資格者,須報名參加公開組。
註:上述第五目之國家(地區)係依據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簡稱國際奧委會;英文: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IOC),所註冊之國家(地區)為規範。
(五) 設有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之學校可混合非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之學生參加公開組。
(六) 運動員每人限參加一組比賽(公開組、一般組擇一)。
十一、比賽分組及限制:所有比賽均採二人制。
(一) 比賽分組:
分為公開組、一般組二組比賽,公開組及一般組均分設女生組及男生組比賽。
(二) 參賽限制如下 (※每校每組至多限報2隊,但皆會先錄取A隊,如報名截止後未達錄取隊數總上限,將依報名時間序錄取各校報名之B隊):
1. 公開女生組:凡符合第十條第一至四款參賽資格及於1999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間出生之各參加單位女生運動員皆可參加本組;不論在報名專長的運動項目與否,一律參加本組,一般組運動員可越級報名公開組(總隊數24隊,依報名先後順序依次遞補)。
2. 公開男生組:凡符合第十條第一至四款參賽資格及於1999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間出生之各參加單位男生運動員皆可參加本組;不論在報名專長的運動項目與否,一律參加本組,一般組運動員可越級報名公開組(總隊數24隊,依報名先後順序依次遞補)。
3. 一般女生組:凡符合第十條第一至三款參賽資格及未受第四款限制(非運動績優生)之各參加單位女生運動員才可參加本組(總隊數24隊,依報名先後順序依次遞補)。
4. 一般男生組:凡符合第十條第一至三款參賽資格及未受第四款限制(非運動績優生)之各參加單位男生運動員才可參加本組(總隊數36隊,依報名先後順序依次遞補)。
十二、報名辦法
(一)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13年5月4日(星期六)20:00止。
(二)競賽代辦費:競賽代辦費每隊新臺幣2,500元整,大會將於113年5月4日(六) 23:00前公告錄取隊伍,請各錄取隊伍於113年5月10日(五)23:59前完成報名匯款並將匯款證明上傳至https://docs.google.com/forms/d/e/1FAIpQLSc3FnavFCfY9F2XXs7Nas5J_wvG91_n-7udfHqcirNkiX4gKw/viewform(備註:1. 競賽代辦費未繳或逾期均不受理報名,已確定錄取並報名完成及繳費者,不再受理退費;2. 已錄取之隊伍如未於期限內完成匯款,將取消報名資格,並由大會以電話或簡訊通知備取隊伍遞補之)。
(三)保險費:
1. 凡報名參賽之職隊員保險均由所屬學校自行投保(備註:各學校報名隊伍須於確認錄取參賽後完成旅平險投保,並於報到時繳交保險資料查核,如無保險證明者不得參賽)。
2. 大會工作人員、裁判及志工等人,由大會統一投保;比賽期間,比賽場地由主(承)辦單位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
(四)報名方式:採線上報名,報名流程步驟如下:
1. 請先下載報名相關表單
請至「大專排球委員會-112學年度大專沙灘排球錦標賽」網頁https://efi.fy.edu.tw/p/404-1061-61192.php?Lang=zh-tw下載「報名表」、「報名費匯款證明黏貼表」、「在學證明表」、「旅平險保險證明黏貼表」word檔。
2. 匯款與收據
競賽代辦費匯款完成後將匯款資訊填入報名表內。匯款銀行代碼700(郵局),帳號「0041384-0347969」,戶名「蔡芬卿」。收據將由輔英科技大學開立,請報到後請自行向大會競賽組領取。
3. 上傳報名相關資料
(1) 未核章報名表word檔(請用word繕打後上傳)
(2) 單位核章報名表pdf檔(須先繕打且完成單位核章後上傳)
(3) 匯款完成證明檔上傳(jpg、png、pdf),並於報到時繳交查核。
(4) 核章之在學證明(請用word檔繕打並經各校註冊組核章),於報到時繳交正本。
(5) 旅平險保險證明,於報到時繳交查核(備註:不可用學校一般學生保險)。
(6) 第(1)至(3)項均須上傳,第(3)至(5)項報到須繳交查核,缺任一資料檔案視同報名未完成。
(7) 報名網址https://efi.fy.edu.tw/p/404-1061-61192.php?Lang=zh-tw
4. 加入line群組
報名後請務必加入「112大專沙灘排球錦標賽」line群組,帳號「@532gatqk」,各校僅允許一位代表,教練或球員(二擇一)加入。第一次加入後寫出(校名-組別-職稱-姓名;例:輔英科大-公開男-執行教練-林献巃)。用於比賽期間即時訊息溝通平台。
5. 報名繳交狀況公告
於「指定網頁」請自行查看,不另行通知。
(五)競賽事宜洽詢:
輔英科技大學人文與管理學院林献巃院長電話:0933-607736。
或在@532gatqk群組個別詢問。
(六)113學年度起,凡報名本賽事各級組之運動員,必須於財團法人中華運動禁藥防制基金會線上測驗平台取得通過證書方可報名(https://www.antidoping.org.tw/e-learning/)。
(七)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報名職隊員註冊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含肖像權),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排球委員會及輔英科技大學僅供於彙編秩序冊、成績紀錄及報告書使用,不另作為其他用途。
十三、競賽辦法
(一) 比賽規則:中華民國排球協會最新審定2022-2024國際沙灘排球規則。
(二) 比賽用球:採用MIKASA VLS300 沙灘排球。
(三) 比賽制度:
1. 依報名球隊多寡決定之。
2. 每場皆採三局二勝制(第1、2局採21分制、第3局採15分制)。
(四) 種子排定:依據111學年度各組前二名隊伍,預賽賽程排定時避開。
十四、比賽抽籤會議:
會議日期、地點如下,各隊領隊或教練請準時參加,不另行通知。
(一) 日期及地點:訂於113年5月14日(星期二)下午2時整,假輔英科技大學(831高雄市大寮區進學路151號)體育館H204視聽教室舉行。
(二) 抽籤會議逾時或未到者,由承辦學校代抽,不得異議。
(三) 抽籤結果與賽程及成績公告於指定網頁,請自行查看,不另行通知,賽程公告後將繕印秩序冊,各隊不得更換名單。
十五、技術、裁判會議:
會議日期、地點如下,各隊領隊或教練請準時參加,不另行通知。
(一) 日期及地點:(1)技術會議:訂於113年5月28日(星期二)上午9時整,假鳳山公五沙灘排球場(830高雄市鳳山區新強路347號)舉行;(2)裁判會議:113年5月28日(星期二)上午9時30分,假鳳山公五沙灘排球場舉行,由裁判長主持。
(二) 技術會議各隊必須派人準時參加,未參加技術會議之隊伍,對會議所作之決議均不得異議,如非領隊、教練本人或持有授權代理委託書之代表,則不得提出各相關問題之異議;在會議中,各隊只限一人有發言權與表決權。
(三) 對各隊運動員參賽資格發現疑問時,可在會議中提出,交由承辦單位處理後公佈實施。
(四) 技術會議無權作有違「競賽規程」之決議。
十六、競賽規定事項
(一) 開幕典禮:訂於113年5月28日(星期二)下午15:00整假鳳山公五沙灘排球場(830高雄市鳳山區新強路347號)。
(二) 為使賽程順利進行,場地安排得由大會視情況調度,請各隊務必配合遵守。
(三) 嚴守比賽時間,各場賽事以大會時間為準,運動員應準時到場參加比賽。
(四) 運動員每一場比賽賽前都必須隨身攜帶於報名時繳交核章之在學證明,於賽前20分鐘至競賽組報到查驗,未能出示者不准出賽,以沒收該場比賽認定。
(五) 未報名之運動員不得出場比賽;冒名頂替經查證屬實者,取消該隊全部比賽資格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六) 運動員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除不得出場比賽外,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七) 運動員應遵守規則,服從裁判,否則停止其繼續比賽之權利。
(八) 比賽服裝規定:男選手需穿著短(泳)褲及背心;女選手需穿著兩截式泳裝(褲子須三角形),且胸前須有中文隊名及號碼1~2號,否則不得參賽。
(九) 各組別球網高度:男生組:2.43公尺、女生組:2.24公尺。
(十) 凡比賽中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中無明文之規定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決。
(十一) 本競賽賽程及成績公告於指定網頁。
(十二) 響應一次用產品減量,請自備環保杯、環保餐具。
十七、獎勵:依據大專體總民國107年7月24日第九屆第一次技術暨管理委員會決議修正通過之錦標賽獎勵規定給予獎勵。
(一)錄取優勝原則如下:
二隊(人)或三隊(人),各錄取一名。
四隊(人),錄取二名。
五隊(人),錄取三名。
六隊(人),錄取四名。
七隊(人),錄取五名。
八隊(人),錄取六名。
九隊(人),錄取七名。
十隊(人)以上,錄取八名。
(二)錄取優勝獎勵如下:
各組優勝前三名隊伍由大會頒發每隊每人獎座乙只;前八名隊伍頒贈大專體總獎狀乙紙。
(三)優秀教練獎:各級組第一至八名隊伍教練與執行教練,頒贈大專體總獎狀乙紙。
(四)冠軍教練獎:各級組冠軍球隊「執行教練」獎座乙只。
十八、申訴:
(一)凡規則有明文規定或類似明白之決定者,均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比賽中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中無明文之規定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決。
(二)運動員的參賽資格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其他申訴均應在該比賽後一小時內提出,否則不予接受。
(三)所有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予受理,比賽進行中各單位領隊、教練、管理及運動員不得當場質詢裁判員;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領隊或教練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仍須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
(四)申訴書由領隊或(總)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充作大會經費。
(五)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十九、罰則
(一) 各隊運動員資格及參加組別,必須詳讀競賽規程之事項,各隊如有不符規定資格之運動員出賽時,一經查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並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獎品,承辦單位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若涉及偽造學籍及在學證明者,則函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 比賽期間如有運動員互毆,侮辱或毆打裁判情事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運動員出賽外,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及追究刑事責任。
(三) 運動員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四) 有關運動員之資格申訴,經當場檢查照相存證後由大會審判委員會處理,必要時由承辦單位函請大專體總轉呈教育部查詢處理。
(五) 違反上述(一)、(二)、(三)所列情形者,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及主辦單位議處,並停止該單位參加大專體總所舉辦之各項比賽一年。
廿、性騷擾申訴管道
電話:07-781-1151轉2281或2282
電子信箱:ph016@fy.edu.tw
廿二、運動禁藥管制
(一)賽運動員有接受運動禁藥檢測之義務,拒絕接受檢測或經檢測證實違規用藥者,除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相關規定處理外,取消其參賽成績及所得之獎勵。
(二)有關運動禁藥檢測規範及罰則均依團法人中華運動禁藥防制基金會相關規定辦理。
廿三、附則
(一)各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大會不提供餐點、住宿、交通,另安全亦應自行負責。
(二)本規程經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審核並報教育部體育署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廿四、其他注意事項
賽程異動或即時訊息將以指定網頁進行即時公告。
廿五、所有修訂內容以指定網頁公告為最新。
廿六、住宿參考
輔英科大實習旅館(群英會館)之房型介紹https://hostel.elr.fy.edu.tw/
房價及訂房申請窗口:07-7811151*8100
https://hostel.elr.fy.edu.tw/?page_id=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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