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
失智症照顧服務20小時訓練課程
(113/2/16(五)10:00開放報名)
一、課程目的:
1.增進照顧服務員對失智症的認識,減少照顧服務工作上的挫折。
2.提升照顧服務員應對失智症患者之照顧技能。
3.藉由各專業人員授課,學習失智症多元照護服務概念與技巧。
二、課程對象:服務失智者之現職照顧服務員、長照人員,為榮院、榮家工作同仁優先錄取。
三、辦理單位:
1.指導單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衛生福利部、桃園市衛生局
2.主辦單位: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
3.協辦單位: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失智共同照護中心、失智社區服務據點
四、課程時間:
1. 113/3/2(六)第一天 8時30分至17時00分
2. 113/3/3(日)第二天 8時30分至17時00分
3. 113/3/9(六)第三天 8時30分至12時30分
報到時間:上午08:15~08:30、下午12:50~13:00
因有門禁管理,工作人員會於報到時間開門,如提早到請稍等工作人員開門。
五、實體課程地點: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行政大樓-─B1集會堂
六、課程內容(課表僅供參考,會依講師時間異動調整)
日期 | 時間 | 時數 | 課程名稱 | 講師 |
113/3/2 (六) 第一天 | 08:15-08:30 | 簽到+前測 | ||
08:30-10:30 | 2 | 認識失智症 | 蔡孟儒 神經內科醫師 | |
10:30-12:30 | 2 | 失智者日常生活促進與活動安排 | 邱文粲 職能治療師 | |
12:30-13:00 | 休息用餐 | |||
13:00-15:00 | 2 | 失智者之日常生活照顧(一) | 邱文粲 職能治療師 | |
15:00-17:00 | 2 | 失智者之日常生活照顧(二) | ||
17:00-17:15 | 簽退 |
日期 | 時間 | 時數 | 課程名稱 | 講師 |
113/3/3 (日) 第二天 | 08:15-08:30 | 簽到 | ||
08:30-10:30 | 2 | 安全看視 | 黃中 職能治療師 | |
10:30-11:30 | 1 | 失智者口腔及牙齒保健 | 黃中 職能治療師 | |
11:30-12:30 | 1 | 失智者之營養照顧與飲食建議 | 黃中 職能治療師 | |
12:30-13:00 | 休息用餐 | |||
13:00-15:00 | 2 | 失智者之精神行為問題的照顧及危機處理(一) | 許麗秋 護理師 | |
15:00-17:00 | 2 | 失智者之精神行為問題的照顧及危機處理(二) | 許麗秋 護理師 | |
17:00-17:15 | 簽退 |
日期 | 時間 | 時數 | 課程名稱 | 講師 |
113/3/9 (六) 第三天 | 08:15-08:30 | 簽到 | ||
08:30-10:30 | 2 | 與失智者溝通之原則與技巧演練(一) | 黃中 職能治療師 | |
10:30-12:30 | 2 | 與失智者溝通之原則與技巧演練(二) | 黃中 職能治療師 | |
12:30-12:45 | 後測+填寫滿意度調查 |
七、報名方式
1. 報名時間:113年02月16日起至113年02月25日截止(或額滿為止)。
2. 報名方式:本課程採網路報名。
3. 長照繼續教育學分申請中。
4. 報名費用:此課程免費,不提供免費停車。
5. 聯絡方式:
請善用beclass與承辦人聯繫功能;
或EMAIL:[email protected],勿致電詢問。
八、注意事項:
1.主辦單位保留變更議程及講者之權利。
2.此課程免費,不提供免費停車、不供餐、不提供紙本課程講義。
3.學員皆需全程參與課程,其中一堂課未依規定簽到、遲到、早退、中途離席超過10分鐘者,則不予積分認證。
4.課程當日攜帶身份證明證件,採紙本簽到,依各類學分需求進行簽到退作業。
5.需網路報名,逾期恕不受理。
6.課程當日如遇天災、颱風等不可抗力之因素影響,則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佈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情形決定是否停止辦理,並不另行公告,課程延辦之日期將擇日另行公告。
7.如當日您有身體不適、上呼吸道症狀、發燒、或其他相關接觸史等,請勿前來。
8.會議室為密閉空間,課程中請全程戴口罩,並禁止飲食,謝謝。
9.中午時段會議室關閉,不開放任何學員在內用餐,且本院附近較無商圈,建議學員自備午餐。
10.請勿致電詢問報名狀況、剩餘名額,一切以此網路表單成功報名為主。
11.請珍惜免費課程資源,如無法出席請盡早告知。
12.請再次自行確認是否符合受訓資格,若因學員不符受訓資格,造成學員課後無法完成註記,將與開課單位無關!!!
※提醒~112年1月1日起※
依據衛生福利部-衛部顧字第1111962646號函:
二、考量前開對象或指定服務照顧之特殊需求,故照顧服務人員服務前應接受各項特殊訓練,惟特殊訓練需有實務工作基礎下,再提升其專業知能,甫能達到訓練效益,爰照顧服務人員應先取得長照人員資格及完成登錄,且實際提供長照服務後,始得接受特殊訓練。本部於修正相關條文時考量長照人員繼續教育課程辦訓單位需時因應及調整報名與開課事宜,故訂有修正後規定之緩衝期,自112年1月1日施行。
即自112年1月1日起,學員需取得長照小卡且登錄於長照機構提供長照服務始能受訓:
①失智症照顧服務課程
②口腔內(懸壅垂之前)及人工氣道管內(非氣管內)分泌物之清潔、抽吸與移除標準課程
③身心障礙支持服務核心課程
④足部照護
⑤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特殊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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