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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東區職業訓練中心待業者職業訓練班報名表(室內電路配線專業技能檢定技術班)

活動日期:2024-03-26

活動說明

113-03室內電路配線專業技能檢定技術班

報名截止日: 113/3/26下午17:00止(勞保明細表-無在職加保中狀態)

甄試日期: 113/4/2早上09:00 (請帶身份證影本及勞保明細表-無在職加保中狀態)

上課日期:113/4/9-113/7/4    
週一至週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3:00-16:00


甄試及上課地點: 東區職業訓練中心(台東市博物館路110號)


詢問電話: 380232轉906、905、902訓練組


 
請確實填寫清楚,以免影響您的權利,如填寫不清,資料有誤,本中心不受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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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參訓資格及對象

(一)    各訓練班別訓練對象為年滿15歲(含)以上、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者,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具中華民國國籍。

2.   新住民:

(1) 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2) 前目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1. 經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3項或第4項規定許可其居留身分之下列對象之一:

2.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3.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十五等級規定之項目,且未經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通知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者。

(一)     前點第一項規定之失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

1.  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尚於前次完訓或結訓班次之訓後一百八十日內。

2.  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一年內。

3.  重複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完訓日或結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三年內。

4.  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以上離訓、退訓、完訓或結訓之職前訓練參訓紀錄。

前項所稱離訓,不含適應期內離訓;所稱完訓,指完成訓期但成績考核未達標準;所稱結訓,指完成訓期且成績考核達標準。

第一項不得報名之參訓紀錄,以參加本署及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計畫為限。

(二)    日間在學學生、在職勞工、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不得報名參加職前訓練。

備註: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說明如下:

1.  公司或行(商)號係指公司登記狀態為「核准設立」、「核准設立,但已命令解散」、「申覆(辯)期」、「列入廢止中」等。

2.  公司負責人者,包含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監察人、獨立董事、執行業務股東、代表公司股東、訴訟代理人、重整監督人、重整人、臨時管理人、接管小組召集人、接管小組等。

3.  商號負責人者,包含負責人、合夥人。

(四)  於失業期間擔任公司行(商)號負責人之民眾(以下簡稱申請人),如檢具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仍得報名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課程:

1.  擔任公司行(商)號負責人之單位(以下簡稱該單位)屬非營利事業之證明文件。

2.  申請人已無從事事業經營者:

(1)  該單位已依法停(歇)業或解散之證明文件。

(2)  該單位已依法變更負責人,應檢附向目的事業之主管機關或財稅主管機關變更登記之證明文件。

(3)  該單位出具與申請人解除或終止董事或監察人等委任關係之證明文件,或申請人與該單位解除或終止董事或監察人等委任關係之證明文件。(依民法第549條及公司法第199條、第227條等規定)。

(4)  申請人遭該單位冒名登記為負責人,且無法提供上開證明者,應檢附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之證明文件。

(四)  已參加職前或在職訓練計畫之學員,經分署查獲學員於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後者參訓資格:

1.  參加職前訓練計畫之學員,於訓練期間以失業者身分報名參加本署及各本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之職業訓練計畫。

2.  參加在職訓練計畫之學員,於在職訓練課程期間未發生非自願離職情事,而以失業者身分參加職業訓練計畫。

(四)  具特定失業者身分之參訓者(資格條件及應附證明如附件3),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訓練單位申請免繳自行負擔費用,前項人員如同時具有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之失業者身分,應優先以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身分免費參訓。(若為就業保險非自願失業者身分,報名前應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參訓)。








活動地點資訊

東區職訓:台東市博物館路1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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