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課程依據
(一) 「環境教育法」第十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環境教育機構,辦理本法所定環境教育人員之訓練、環境講習或認證。
(二)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學歷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1.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畢業,並修畢環境相關領域課程二十四個學分以上,其中包含三個核心科目六個學分以上者,得申請環境教育行政人員認證。
2. 符合前款規定,且其修畢之課程學分包含申請之專業領域每項十八個學分以上者,得申請環境教育教學人員認證。
3. 前項第一款核心科目內涵,包含環境教育、環境倫理、環境教育教材教法。
4. 第一項第一款核心科目六個學分,得以參加核發機關或環境教育機構所舉辦三個核心科目合計三十小時以上研習時數代替。
二、參訓對象
欲以學歷方式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民眾
三、研習方式
本班每堂登記出、缺席狀況。參訓者須全程參與研習始核發研習證明。
四、報名方式
自即日起至113年3月11日止,訓練班人數滿30人即開班。
若報名人數不足以開班,本校保有停班或延期續招之權利。
五、研習地點
高雄師範大學和平校區研究大樓9301教室(暫定)(802高雄市苓雅區和平一路116號)
六、研習費用:每人6,500元。(開班時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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