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系列- 複訓3小時課程:
主旨: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4條規定,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需接受定期教育訓練,每人每年講習時數不得少於三小時。
參加對象:在國內公私立機構實際利用放射源之從業人員
類別:依據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人員所操作之設備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