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二十五條規定。
雇主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相關人員包括: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違反者經通知而不改善者將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營造業之定義如下:
1.從事房屋、鐵路、公路、水道、隧道、橋樑、堤壩、港埠、碼頭、發電廠、飛機場、游泳池、遊樂區、住宅區等修建、拆除之事業。
2.從事土地填築、水井及河道開鑿、港灣疏濬之事業。
3.從事電信線路、水電煤氣管道之敷設、拆除及修理之事業。
4.從事建築物之油漆、粉刷、裱蓆、裝修、裝潢及防蝕之事業。
5.從事建築物玻璃及金屬附件之裝設、淺井開鑿、冷凍系統、升降機、空氣調節設備等安裝之事業。
對以上事業作業勞工欲擔任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者,應接受此種業務主管之訓練。
訓練期間:113/01/09~113/02/02 (夜間班) (未達30人則延期開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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