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訓練課程依據
(一)「環境教育法」第十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環境教育機構,辦理本法所
定環境教育人員之訓練、環境講習或認證。
(二)「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訓練合格證明文件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1.參加核發機關開辦之環境教育人員訓練,並經核發機關評量合格。
2.參加環境教育機構辦理之環境教育人員訓練,並經核發機關評量合格。
二、參訓對象
欲以訓練方式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民眾
三、研習方式
本班每堂登記出、缺席狀況。參訓者須參與研習、筆試、展演考試,以及符合100小時研習時數之規定則核發研習證明。
四、報名方式
(一)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至113年2月20日止,訓練班人數滿30人即開班。
(二)若報名人數不足,本校保有停班或延期續招之權利。
五、訓練地點
高雄師範大學和平校區研究大樓9301教室(暫定)(802高雄市苓雅區和平一路116號)
六、授課領域:學校及社會環境教育
七、訓練費用
100小時課程:受訓費用每人20,000元。(開班時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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