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桃園市地政士公會獎勵評審辦法節錄內容
壹、本辦法依據章程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訂之。
貳、宗旨:為激勵會員及執行會務人員熱心推動會務,並加強其責任心與榮譽感,特別制定
本辦法以資鼓勵。
參、評審委員會之組織成員:
一、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擔任。
二、委員八人,由常務監事、常務理事四人、總幹事及理事長推薦二人擔任。
肆、評審委員任務:
一、獎勵申請資料之查證、評審。
二、獎牌、獎狀等獎品之製作。
伍、獎勵申請方式:
一、於年度會員大會召開前二個月,由秘書處通知會員申請或推薦。
二、申請者或推薦應使用本會印妥之獎勵申請書,於規定期間內報送本會秘書處。
陸、評審程序:
一、由主任委員召集開會,於年度會員大會前三十天評審完畢。委員就各項獎勵依本辦法規定
要件審核之。
二、如無申請者或不夠踴躍時,評審委員得依秘書處所存各項資料評定之。
三、各獎項所規定之必要條件如無人達到標準時該獎從缺。
四、評審會議需要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二分之一以上決議始得為之。
五、評審標準基準日定於當年度會員大會前四十五天。
六、評審結果應提請理事會備查。
柒、獎勵種類:
四、熱心公益獎
(一)得 獎 人:會員。
(二)評審標準:每年評審一次,凡參加本會舉辦或協辦之公益活動有優異表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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