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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8(四)霧台七彩岩壁哈尤溪 3 日遊

活動日期:2024-04-18

2024/04/18

活動說明

2024季節限定~霧台七彩岩壁哈尤溪活動~開跑了~
第一天 113/04/18(四)
07:00-07:15 台北火車站東三門集合出發..要準時喔..
09:00-09:10 湖口服務區..休息一下..
12:00-13:00 享用風味午餐
13:40-14:40 林後四林平地森林
15:00-16:30 潮州日式建築文化園區..燒冷冰
17:00-17:45 勝利星村創意生活園區
18:00-19:30 鮪魚家族屏東館分房後..享用風味晚餐 
19:30 步行 5 分鐘前往屏東特色夜市
早餐:自理 
午餐:風味午餐
晚餐:風味晚餐   
夜宿:鮪魚家族屏東館
第二天 113/04/19(五)哈尤溪一日遊

07:00-07:30 悠閒起床.享用自助早餐. 

08:00 搭 9 人座小車出發

09:30-10:00 霧台大武分校報到..請攜帶健保卡
(本行程投保 500 萬意外險)不含旅平險.請自行投保
哈尤野溪溫泉-此被譽為「雲豹之湯」的哈尤溪溫泉,玄武岩中混著鐵、硫磺、石英等各種物質,使高聳的岩壁出現紅、黑、黃、白、綠等各種斑斕繽紛的色彩讓人驚艷,與清澈見底的溪水,相映成仙境般的絕美景色。 

遊程需步行溯溪 3 小時,當日服裝輕便為主、(自備)溪鞋或防滑膠鞋(需包腳鞋、涼鞋拖鞋雨鞋都不行)可帶一件褲子、一雙襪子、一雙鞋、朔溪進水沒乾可更換!

遊客 18 歲以下及 71 歲以上參加哈尤溪遊程,須簽具切結書,並有親友陪同

(若無家人陪同,需家人簽具切結書)

16:00-16:30 返回大武分校 ..換裝..離開霧台..前往高雄
18:20-18:30 高雄寒軒國際大飯店..分房 
18:30-19:30 飯店內享用風味晚餐 
19:30 餐後自由活動..步行 10 分鐘到光華夜市
早餐:飯店    
午餐:風味午餐   
晚餐:風味晚餐   
夜宿:高雄寒軒國際大飯店
第三天 113/04/20(六)

07:00-07:30 起床..享用早餐

09:20-09:30 寒軒國際大飯店退房

11:00-11:45 嘉義黃花風鈴木 (若花季不理想,將轉替代行程)

12:00-13:00 享用風味午餐
14:00-14:45 梅山梅問屋梅子元氣館 
15:00-18:00 北返國道風光..服務區休息.. 
18:30 抵達台北車站東三門..解散..返回溫暖的家

早餐:飯店    
午餐:風味午餐   
晚餐:自理   
夜宿:溫暖的家

$9980/人

報名.收訂金$5000/人

請注意:本行程 03 月 01 日上午霧台鄉公所開放申請, 若名額客滿,行程將取消,訂金全額退還

行程費用-
包含:車資住宿(二晚)、二早餐+2午餐+(1簡餐)+2晚餐保險

行程費用不包含:

1.領隊及司機小費,每日 100 元*3 天,共計 300 元

2.旅平險.請自行投保

3.個人消費

旺季期間交通資源有限(飛機、遊覽車、船資),以當天旅遊行程進行順利為原則,將會做行程前後調整,不便之處,敬請見諒。(但行程內容均會走完)
旅行社人員及領隊無法提供內服藥物給各位旅客服用,請自行備足暈車藥與個人藥品!
*遊覽車為密閉空間,請勿攜帶寵物及危險物品上車,以免影響遊客安全,謝謝合作。
*請於規定時間內準時集合,報名時登記的手機請開機,以免領隊聯絡不到客人,無法上車。
*行程中如旅客因個人因素私自脫隊,集合不到,本公司不予退費。
*本行程所載明之車行時間僅供參考,因路況或遇假日遊客眾多,行程順序將視情況前後更動。
*敬請自備防寒衣物及雨具,個人慣用隨身藥品:如暈車藥、感冒藥、防蚊蟲液等。

貼心叮嚀:

1.服裝輕便為主、著朔溪鞋(膠底)或防滑膠鞋(需包腳鞋、涼鞋拖鞋雨鞋都不行)

2.區內無賣店、午餐一律為簡單當地餐盒!水需自帶~
3.哈尤溪溯溪裝備
a.小背包 b.温水瓶 c.遮陽帽 d.一件防曬薄長袖
e.穿著排汗快乾衣,下半身穿短褲或七分褲(千萬不要穿牛仔褲)
f.穿溯溪鞋(膠底)或包腳膠鞋一定要穿襪子(上當地四輪傳動車前會檢查)
g.不要帶登山杖,帶些乾糧水果不要多輕便為主。
h.多帶一件褲子(以便長褲濕了更換)
i.帶身份證和健保卡
j.有吃慢性病藥物要記得帶

注意事項:
年齡限制-未成年20歲一下要有家長陪同,70歲以上要有家人陪同並簽好「切結書」。

哈尤溪官方叮嚀:如遇不可抗拒因素、下雨、天災主辦單位安全考量有權取消當下行程!

請配合~

旅客取消行程《旅客於訂購行程完成付款後通知旅行社取消者》

將依據【國內團體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第十二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解除契約。但應於乙方提供收據後,繳交行政規費,並依下列基準賠償
(1)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2)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3)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4)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5)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6)甲方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2.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以上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以上通知日需以人事行政局公告之正常上班時間為依準,超過時間以下個工作日計算,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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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品保字第北08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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