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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花蓮高工112學年度第3次代課及教學支援甄選報名

活動日期:2023-07-25

活動說明

國立花蓮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112學年度第3次代課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甄選簡章

壹、依據「教師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貳、代課教師甄選類科、缺額及代課期限:

序號

類別

科別

正取名額

備註

1

代課

藝術生活科(音樂專長)

1

日間授課每週14

期限:自112年8月30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2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本土語文

(閩南語專長)

2

日間授課每週34

期限:自112年8月30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3

本土語文

(布農語專長)

1

日間授課每週57

期限:自112年8月30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4

本土語文

(阿美語專長)

1

夜間授課每週23

期限:自112年8月30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5

臺灣手語

1

日夜間授課每週78

期限:自112年8月30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參、公告時間、方式及地點:

一、公告時間:自112年7月20日(星期四)起至112年7月24日(星期一)

二、公告方式:網路公告。

三、公告地點:

(一)本校網頁:http://www.hlis.hlc.edu.tw

(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網站:https://www.k12ea.gov.tw/ap/index.aspx

(三)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https://personnel.k12ea.gov.tw/tsn

肆、簡章及報名表件:公告期間請逕自本校網站下載列印(請以A4白色紙張列印填具,各項表件不得任意變更)。

伍、報名日期及方式:   

一、時間:

    第一階段:

112年7月20日(星期四)上午8時起至112年7月24日(星期一)中午12時止;

    第二階段:

112年7月26日(星期三)上午8時起至112年7月26日(星期三)中午12時止;

    第三階段:

112年7月28日(星期五)上午8時起至112年7月28日(星期五)中午12時止。

二、方式:

一律採取線上報名,網址請由本校首頁登入(本校網址http://www.hlis.hlc.edu.tw/)

陸、報名資格條件: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不得參加甄選)及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形、第15條第1項各款情形且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及第21條規定之情事,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報考:

一、第一階段報名:須持有中等學校該甄選科別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非現職教師,92年8月1日前未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10年以上)

二、第二階段報名:【如第一階段無人報名或甄選結果從缺,則進入第二階段報名,請隨時注意本校網站公告。】

(一)須持有中等學校該甄選科別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二)具有修畢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第三階段報名:【如第二階段無人報名或甄選結果從缺,則進入第三階段報名,請隨時注意本校網站公告。】

(一)須持有中等學校該甄選科別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二)具有修畢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四)本土語文符合「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者。

第(二)、(三)資格,以具出缺科(類)專長者,優先聘任之。

持國外學歷證件,應加附中文翻譯本及駐外單位驗證之學歷等證件;其教育專業科目及專門科目需達教育部規定之標準。

應考人經發現有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不具備應考資格、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甄選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情形,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甄選後錄取名單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名單公告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如涉及法律責任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柒、報名手續及費用:(不收取報名費)

一、一律採取線上報名(本校首頁),並於各階段甄選報到時當面審查下列相關表件:

(正本審查後歸還)。

甄選時應依序繳附下列表件:(請自行檢核並依序排列,勿遺漏應繳證件。)

1.報名表。

2.簡歷表。

3.切結書。

4.國民身分證(正、影本各1份)。

5.該科合格教師證書或師資職前教育學程並取得修畢證明書(正、影本各1份),依甄選階段檢附

6.大學以上學歷證件(正、影本各1份)。

7.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身心障礙者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須於有效期限內)。

8.最近三個月內之2吋正面半身照片(請黏貼於報名表)。

二、相關證件請自行以A4紙張影印依序排列成冊,並以迴紋針於左上角固定,由本校留存,

正本驗畢發還:如有偽造或不實者,自負法律責任。以上證件不齊者,概不受理亦不接受補件。

三、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請詳閱本校防疫應考人須知,並配合辦理。

捌、甄選日期及地點:

一、甄選日期:請於甄選當日上午8時20分至本校人事室報到。

第一階段:112年7月25日(星期二)上午9時起;

第二階段:112年7月27日(星期四)上午9時起;

第三階段:112年7月31日(星期一)上午9時起。

二、甄選地點:於本校舉行,試場配置圖及時程表於甄選當日公告於本校網頁。

三、試教及口試成績,以原始成績計算,依該科別成績配分比例取至小數點後2位數(第3位數係採四捨五入方式進入第2位數),合計應考人成績,滿分為100分。

玖、甄選方式、配分比例及範圍:

類別

科別

試教

口試

總分

範圍

代課

藝術生活科

(音樂專長)

60%

40%

100%

高中藝術生活

不限版本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本土語文

(閩南語專長)

 

100%

100%

 

本土語文

(布農語專長)

 

100%

100%

 

本土語文

(阿美語專長)

 

100%

100%

 

臺灣手語

 

100%

100%

 

拾、總成績係依該科別各項成績配分比例計算。總成績相同時,比序順位如下:

    一、具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者。

    二、原住民身分者並取得中高級以上原住民族語能力認證。

    三、其餘總成績相同時比序順位為:1.試教、2.口試。

拾壹、甄選成績公告及複查:

一、甄選成績公告:於本校網站公告總成績排序。

第一階段:112年7月25日(星期二)下午14時前;

第二階段:112年7月27日(星期四)下午14時前;

第三階段:112年7月31日(星期一)下午14時前。

二、成績複查:下午14時至15時親向本校教務處教學組申請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一階段:112年7月25日(星期二)

第二階段:112年7月27日(星期四)

第三階段:112年7月31日(星期一)

三、請於規定期限內,填妥申請書並繳交複查費100元,持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親自向本校教務處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四、申請成績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亦不得要求告知甄選委員、命題委員或試教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五、複查項目僅限應考人申請部分,未申請複查部分,概不複查。逾複查期限,不予受理。

拾貳、錄取方式:

一、甄選各科別之最低錄取標準,由教評會訂之,凡未達規定標準者,經提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得不足額錄取。以正取最後錄取人員之總成績為正取錄取標凖,並由教評會依各科別訂定備取若干名。

二、甄選完成後,提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按總成績高低順序,送請校長依本次甄選缺額核定錄取正、備取人員。

三、正取人員未報到時,由備取人員之排序順位依序遞補。

拾參、甄選結果:於本校網站公告錄取名單。

      第一階段:112年7月25日(星期二)下午19時前

      第二階段:112年7月27日(星期四)下午19時前

      第三階段:112年7月31日(星期一)下午19時前

拾肆、錄取人員於接獲本校通知後,應於2天內以書面告知是否應聘,如係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應於應聘時檢附原服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離職同意書,否則不予聘任。

報到時,應持相關證明文件,及繳交最近1個月內之公立醫療院所或區域教學醫院健康檢查報告(含X光肺部透視合格證明)。如患有法定或其他妨礙教學之傳染病、或未依限繳交健康檢查報告者,均註銷其錄取資格。

錄取人員除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形及第21條之情者外,由校長聘任之,如有違反上述聘任之規定者,於聘任後發現,仍予以解聘。

逾期未報到且無不可抗力之原因,或現職人員未繳驗原服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其缺額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拾伍、申訴:

一、申訴電話:(03)8226108轉621~623。

二、申訴信箱:hlis168@mst.hlis.hlc.edu.tw   國立花蓮高工人事室。

三、未具名之申訴不予受理。

拾陸、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須作變更時,請逕看本校網站公告,並請留意各大眾傳播媒體,應考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拾柒、本校112學年度內如需聘用長期代理教師,得依本校教學需求,由教師評審委員會授權教務處自本次甄選公告備取人員循序擇優報請校長聘任之。如遇代理原因消滅,即應無條件中止聘約,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

拾捌、本次教師甄選所蒐集個人資料,將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只針對本次教師甄選報名及提供教育部研訂師資培育政策之目的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不做其他用途。

拾玖、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得修正之,並於本校網站公告。

 

附則

教師法【總統10865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55651號令修正】

14

(第1項)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第2項)教師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3項)教師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4項)教師有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有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第15條

(1)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四、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

(2)教師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3)教師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有第五款規定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第19條

(第1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應予以解聘:

        一、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有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2)有前條第一項情形者,於該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期間,其他學校不得聘任其為教師;已聘任者,應予以解聘。

(3)前二項已聘任之教師屬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通報有案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非屬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通報有案者,應依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予以解聘。

(4)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21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暫時予以停聘: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活動官網

活動地點資訊

地點:花蓮市府前路27號 (行政大樓)
本校地址: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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