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換證規範】
每六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合計達一百二十點以上;一、專業課程。二、專業品質。三、專業倫理。四、專業法規。以上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積分課程之分數,合計至少二十四點,其中應包括消防安全、緊急應變、感染管制、性別敏感度合計至少十點,超過三十六點者,以三十六點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