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資格:
一、辦理口腔癌確認診斷之醫事機構,須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所定之醫院類別。
二、經健康署核可之醫師辦理口腔黏膜檢查服務,至少須具下列檢查設備,始得辦理:
(一)應讓服務對象平躺或提供支撐讓其頭部可維持向後仰姿勢之設備
(二)口鏡
(三)充足的光源(LED頭燈或站立式光源)
三、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黏膜檢查服務,其口腔癌及癌前病變偵測率若連續二年未達健康署所訂之標準,本部得暫停其辦理口腔黏膜檢查資格,視其後續接受訓練及實際審查結果,再辦理資格恢復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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