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桃園市立蘆竹羽球館羽球場長期租借抽簽注意事項
1. 每人可選擇週間每日一個時段進行投簽,最多可以選擇7天各一個時段進行投簽
(例:選擇星期一 0600-0800,星期二 0800-1000,星期三 1000-1200,依此類推)。
2. 投簽者須確實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手機號碼」,且須年滿18歲,以利抽簽結果後聯繫中簽人,進行身分查核、季租場地合約簽訂及繳費。
3. 同時段球場,若有兩位以上申請者,依抽簽辦法決定場地優先租借權。
桃園市立蘆竹羽球館羽球場長期租借合約
【立合約書人】
出租人:桃園市立蘆竹羽球館(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ˍˍˍˍˍˍˍˍˍˍ先生/女士(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約定遵守下列各條款:
第一條
本合約依據桃園市立蘆竹羽球館場地管理辦法訂定,凡使用本球館場地之個人或團體應遵守規定。
第二條
租借場地:三樓羽球場地共計五面,由球場入口進入依序排列1、2、3、4、5,依時段及公告場次供長期租借,租金以季為單位計算。
第三條
甲方長期租借羽球場僅供羽球運動使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第四條
1. 租借場次及時段如下:
場次 時間 場次 時間 場次 時間
第一場次 06:00~08:00 第二場次 08:00~10:00 第三場次 10:00~12:00
第四場次 12:00~14:00 第五場次 14:00~16:00 第六場次 16:00~18:00
第七場次 18:00~20:00 第八場次 20:00~22:00
2. 羽球場地租借費用:
(ⅰ)離峰時段:平日06:00~17:00、假日06:00~08:00,費用290元/小時。
(ⅱ)尖峰時段:平日17:00~22:00、假日08:00~22:00,費用390元/小時。
3. 租金計算方式:以每一季使用場地時段及總次數計算,如每週一次,每次二小時,當季使用十三次,共計二十六小時,則總計租金=總時數ⅹ每小時租金。
4. 長期租借僅限個人或非營利之社團租借使用,禁止私下從事營利行為或辦理比賽,違者取消長租資格。
第五條
本合約租賃期間自民國112年7月1日至民國112年12月31日。申請時間:【__________(季租週次)】,時段:【__________(季租時段)】、【__________(場地)】(租用標的物僅球場範圍,不包含場邊其他空間)。
第六條
租借方式:年度抽籤
1. 乙方應於甲方公告時限內至服務台繳交申請單,且乙方僅限登記一時段場地。
2. 若相同場次有兩個以上租借之個人或團體申請時,甲方採年抽季繳制,公開抽籤方式決定租借對象。凡抽中之承租人,效期一年,得優先租用同年度之下一季場次,但須於該季開放登記時間內完成繳費,未提出申請及未繳費者,視同放棄,甲方得另行開放租借,乙方不得異議。
3. 抽中之乙方得於甲方公告時間內,至甲方一樓服務台辦理租借手續並繳交首季費用及簽立合約書,未完成者喪失租借權利,並至隔年度抽簽結束前,喪失候補登記及抽籤資格,甲方有權另行租借給其他租借人,原抽中之乙方不得異議。
4. 未中籤之乙方,得於甲方公告時限內參加候補登記。
第七條
乙方如需臨時使用其餘球場,須依照規定辦理租借及繳納相關費用。
第八條
乙方使用本球館場地須善盡維護之責任,如有任何折損本球館設備者應照價賠償。
第九條
本場館場地使用規定:
1. 嚴禁未經申請並許可之私人教學行為,經現場人員查證且勸導無效者,得中止場地使用權利,且不予退費。
2. 進入活動者需著專業運動鞋,嚴禁高跟鞋、皮鞋、涼鞋、拖鞋、等不適合運動之鞋類或易造成場地受損之鞋類入場,以維護地板品質。
3. 場地內嚴禁吸煙、喝酒,嚼食檳榔及口香糖。
4. 禁止攜帶寵物、腳踏車、滑板車及雨具進入場館。
5. 禁止攜帶毒品、槍械、爆裂物等違禁品或其他具危險性物品等進入場館。
6. 禁止於場內奔跑嬉戲。
7. 身體有任何不適宜從事羽球運動之相關症狀或疾病者,謝絕使用,酒後亦禁止入場運動。
8. 私人物品請自行妥善保管。
9. 未經本場館許可禁止張貼、懸掛海報、旗幟、標語等。
10.未繳費使用場地者,經舉證確認後,應依規定繳費。
11.若租借場館作為其他用途使用,應事先申請許可並繳交場地保證金後方能使用。
12.禁止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
13.若違反以上規定者將立即停止使用權利。
14.如有未盡事宜,依本場館現場公告為準。
第十條
甲方辦理活動需使用羽球場時,得預先公告通知,並暫停乙方使用權利乙次,暫停使用時段予以保留,並於下季繳費時扣抵。當日活動若臨時取消,騰出之時間及場地改採不限個人或團體以臨租方式收費後出租,乙方不得異議;但乙方得優先以使用長期租借之優惠方式繳交該租借場地費用,使用場地。
第十一條
如遇天然災害(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災害及其他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之因素,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或桃園市政府宣佈停止上班、上課時,甲方得隨時公告暫停場館使用,乙方不得異議,暫停使用時段予以保留,並於下季繳費時扣抵。因水電、空調系統、場地器材、照明設備等故障或維修時,其不影響活動之進行者,不予補償及退費。
第十二條
租借時段、場地依甲方公告為準,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要求或擅自更改時間、更換場地、將場地作為其他用途使用或轉租他人,若有違者甲方有權立即停止乙方租用權。
第十三條
乙方如欲退租當季場地,需於當季結束前辦理退費,已完成繳費手續者持原繳費發票至甲方服務台辦理退租手續。甲方視乙方已使用之時數乘以該場地公告之原價為「已使用金額」;「原繳之金額」扣除「已使用金額」之5%為「違約金」。「原繳之金額」扣除「已使用金額」和「違約金」等於甲方退還乙方之金額。(已使用之時數為辦理退費當天日期之前面週數)
第十四條
乙方如有違反本合約者,甲方得隨時終止使用權利,乙方不得異議,並不得要求退還剩餘租金。
第十五條
乙方於租用前應詳閱本合約,乙方提出租借申請後,視同同意本合約。
第十六條
本合約一式兩份,由甲方與乙方各留存一份。
第十七條
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補充之,其廢止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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