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大學教育學系博士班研究生學術論文發表審查要點
一、博士生在學期間須發表所修讀領域學術著作累積至少(含)積分六點,為申請博士學位考試之必要條件之一。
二、點數之具體核算標準如下:
類別 | 學術期刊論文 | |||
SCI、SSCI、TSSCI、THCI、A&HCI、國科會人文及社會科學一級期刊 | 國科會人文及社會科學二、三級期刊 | EI、Scopus期刊 | 具雙審制學術期刊 | |
點數 | 6 | 4 | 3 | 2 |
說明 | 1.各類別論文若以外語發表於國際期刊,再加1點。 2.論文發表不得採合著;但與指導教授共同發表且為第一作者之論文,基本點數x0.8。 3.具雙審制學術期刊之認定由課程委員會審定之。 |
(備註:111學年度起入學新生,說明2.修改為:「論文發表不得採合著;但與指導教授共同發表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之論文,基本點數扣1點。」)
三、前述著作之投稿日期以博士生入學年八月(含)以後者,且以本校及本系名義發表方予核計。
四、本學期審查日為111-2-1課程會議(112年3月22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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