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國家森林解說宣導志工隊選舉辦法
102年12月15日志工大會通過施行
109年11月10日幹部會議決議並奉准核定施行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僅適用於本隊隊長、北區分隊長、南區分隊長、林業宣導分隊分隊長、林業宣導分隊副分隊長、考核小組志工代表及評議小組志工代表之選舉,本辦法未詳細規範者,得依其它有關辦法規定。
第二條:隊長、北區分隊長、南區分隊長、林業宣導分隊分隊長、林業宣導分隊副分隊長各1人,考核小組志工代表及評議小組志工代表各3人。
第三條:隊長、北區分隊長、南區分隊長、林業宣導分隊分隊長、林業宣導分隊副分隊長、考核志工代表及評議志工代表之選舉於當年度12月份由本處志工運用管理單位辦理線上選舉投票產生;採二輪投票方式,第一輪投票產生候選人,第二輪投票選出前揭幹部。
第四條:選舉項目為隊長、北區分隊長、南區分隊長、林業宣導分隊分隊長、林業宣導分隊副分隊長、考核小組志工代表、評議小組志工代表線上辦理投票。任期同本隊運用管理作業要點相關規定。
第貳章 選舉機關
第五條:隊長、北區分隊長、南區分隊長、林業宣導分隊分隊長、林業宣導分隊副分隊長、考核小組志工代表及評議小組志工代表選舉,由本處志工運用管理單位公告線上系統辦理。
第六條:(刪)。
第七條:(刪)。
第參章 選舉
第一節 選舉人
第八條:凡具本隊成員資格者有選舉權,但保留志工資格者,於保留資格期間不具選舉權。
第九條:計算選舉人員,以當年度本隊在勤志工人數為選舉人數,並採「記名」投票制以避免重複投票。
第二節 候選人
第十條:隊長、北區分隊長、南區分隊長、林業宣導分隊分隊長、林業宣導分隊副分隊長、考核小組志工代表及評議小組志工代表候選人,由第一輪線上投票產生。
第十一條:隊長、北區分隊長、南區分隊長、林業宣導分隊分隊長、林業宣導分隊副分隊長以前三高票為之。
第十二條:考核小組志工代表及評議小組志工代表候選人以前五高票為之。
第三節 投票及開票
第十三條:(刪)。
第十四條:線上投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無效。
一、未填寫本人姓名者。
二、未填寫選項,完全空白者。
三、第二輪投票重複投票者。
第十五條:第一輪投票產生候選人,各項候選人每人可提2名(每人2票),線上提名期間為5日(日曆天),截止時間為第5日14時,候選人提名截止後,當日公告隊長、各分隊長、考核小組代表及評議小組代表之候選人,並於公告日隔日進行第二輪投票。第二輪投票選出幹部,線上投票期間為7日(日曆天),各候選項目每人一票,投票截止時間為第7日14時,截止後當日公告選舉結果,並公告周知。
第四節 選舉結果
第十六條:(刪)。
第十七條:開票結果以獲得最高票者為當選人,得票數相同者再行線上投票,取最高票者定之。
第十八條:選舉結果於第二輪投票截止後當日公告,並於隔年1月1日起生效。
第肆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法之修改,由本志工隊幹部會議討論並作成決議後,陳請運用單位機關首長核定並公布(以網站或Email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二十條:(刪)。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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