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辦理運動i臺灣2.0
花蓮縣花蓮市體育會三對三籃球運動申請計畫書
一、目的:本活動目的在於「自發、樂活、愛運動」,使民眾達到運動健身,強壯體魄;藉此活動將籃球運動向大眾推廣,並協助民眾養成規律運動的習慣。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花蓮縣政府、花蓮縣體育會
三、主辦單位:花蓮縣花蓮市體育會
四、承辦單位:花蓮縣花蓮市體育會
五、辦理類別 : 老馬組、學生女子組、學生男子組 、國小組(2) 每隊可報名 4 人,所有比賽均須以 3 人開始比賽。
(3) 比賽時間為 8 分鐘,每次進攻時間為 20 秒,主辦單位有權依報名隊數,更改全場比賽時間(先獲得 8 分者,該場比賽即獲得勝利)。
(4) 每位球員僅有 4 次犯規,裁判之判決即為終決,無任何上訴之規定。
(5) 兩隊各有一次 20 秒的暫停(不停表)。
(6) 每次投球中籃得分後,均交換控球權。
(7) 非投籃時,控球方發生的犯規與違例情況,亦交換控球權。
(8) 每次交換控球權時,均應將球送至發球區,發球員必須雙腳均立於發球區內,若有任何觸犯,則喪失控球權。
(9) 在發球區發球時,球必須傳出,而不得投籃或運球,若有任何觸犯,則喪失控球權。
(10)防守隊抄截獲球或搶得籃板球後必須將球送回到三分線外,該球員雙足均應立於三分線外,此時比賽立刻開始,防守隊可防守,進攻隊可投、傳或運球。
(11)、比賽結果得分相等時,則 2 隊 3 位球員各罰一球以定勝負。若仍相等時,則 2 隊球員交互罰球,先投中者為勝。犯規犯滿退場之球員不得參與罰球定勝負。若比賽結束某隊僅 2 位球員,則在第一階段罰球賽時,該 2 球員僅只共罰 2 球,與對隊決勝負。但若進入第 2 階段罰球賽時,則 2 隊仍交互罰球。
(12)其餘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審定之最新國際籃球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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