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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雲的故鄉武界滿江紅+日月潭銀河+日出旅拍(假日住宿團)

活動日期:2022-02-27

2022  雲的故鄉

活動說明

2022  假日住宿團)

每年春初【雲的故鄉】武界部落河床蘊育著一片紅色浮萍(滿江紅)正豔紅,吸引相當多攝影人前往捕捉精彩畫面,2天的天氣適合再前往日月潭拍攝橫銀河與日出,回飯店吃完早餐繼續[天氣預測有機會拍銀河,不敢保證能真正拍攝到銀河,報名前請確認喔

※本行程升級一人一床輕鬆入睡養足精神    不在是爆肝行程※

※林夕陽攝影團實施攝影外拍疫情防護安全措施※

1.交通工具遊覽車,必須做全車消毒才能出車執行。

2.上車前早晚各量一次耳溫,乾洗手液免費共應。(車上備有耳溫槍)

3.測量耳溫超過37.5度以上者,禁止參加全程活動辦退出(扣除預付訂金全額退費)

4.若疫情有危害大家的身心安全,取消出團(全額退費)

5.請大家放心報名參加跟團學習,戶外踏青身心健康

6.若因疫情關係持續降載行程 可能酌收相關增加之費用

 

主辦單位 幸運草旅行社有限公司/八閩旅遊

核准字號:交觀甲字第7429號 統一編號:27996606

旅行社品質保障協會會員編號:北1948

國家考試合格:領隊

字號:(106)專普領字第001178

專業攝影指導:林群芳(林夕陽老師)0955-565-575

歡迎加賴 ID   a0955565575 諮詢相關行程

活動主題:2022  雲的故鄉武界滿江紅+日月潭銀河日出旅拍(假日住宿團)

活動日期:2022 02月27~28日(星期日~一)

交通: 遊覽車(中型豪華巴士)

02月27日(星期日)

07.00 : 集合(劍潭捷運站2號出口)

07.30 :出發經國道1南下

08.00 :南崁交流道(特力屋門前)

08.40 :新竹光復交流道(中油加油站)

09.30 :泰安休息站(休息10分鐘))

12.00 :埔里 (午餐合菜)

12.40 :9人座接駁前往武界拍滿江紅

13.30 :到武界現場拍滿江紅

15.30 :回埔里旅館

16.00:分房入住

16.40 :埔里虎頭山拍日落(17.58)

19.00 :晚餐(合菜)

20.00 :回房休息

20.30 :自由活動 (視個人體力天氣狀況前往金龍山拍琉璃)

住宿;埔里飯店11

中餐:合菜 250/(牛耳餐廳)

晚餐: 合菜 250/

 02月28日(星期一)

02.00 :起床

02.30 :前往日月潭拍銀河+日出(銀河03.30)(日出06.20)

07.00 :返回民宿

07.30~08.30(飯店早餐)

08.00 :早餐完繼續休息(自由活動

11.00 :退房

11.30 :前往午餐

家味香客家廚房

地址:南投縣埔里鎮中山路一段237-8

電話: 04 9298 4268

12.30:前往中港溪出水口

14.00:中港溪出水口橋上拍攝沙紋(潮汐15:43)

15.30 :前往拍攝捕魚網紗紋日落(17.58)

18.30 :結束拍攝

19.20:晚餐

龍鳳閣海景餐廳

地址: 350苗栗縣竹南鎮龍江街3721

電話: 03 755 2172

19.50:返回台北

20.20:新竹光復交流道(中油加油站)

21.00:南崁交流道(特力屋門前)

21.30:回到台北溫馨可愛的家

住宿;

中餐: 合菜 250/

晚餐: 海鮮合菜300/

費用5350 (網站會員5050)

包含中型舒適遊覽車台北~南投2天來回車資+司機住宿+住宿1+9人座接駁400+2天保險意外200+醫療20+車輛險 礦泉水2+早餐+午合菜2+晚餐2

備註:

歡迎攜伴持有小CD相機喜愛旅遊朋友們參加

請攜帶相機、廣角鏡、中長焦段鏡、腳架、快門線、充電器、電池、偏光鏡、減光鏡、雨衣、帽子、手電筒、飲食、防曬油、防蚊液、手電筒、板凳個人需要之藥物

聲明:

參與活動者,視同自動同意此規範約定不得有異議!!如有任何異議請勿參與活動,敬請見諒。

1.活動取消(主辦單位)

若遇颱風、地震等天災等不可抗拒之因素,主辦人在考量攝友安全下,有權取消活動出團時,(可延順下次活動優先) 取消未延續下次行程需扣繳組團+政規費5%其餘額全部退費

2.行程變更:

活動中行程老師有權調整拍攝行程,但均以拍攝活動內容為主

4.退團相關收費辦法

因不可抗或不可歸責於雙當事之事由,

⼄⽅5%旅遊開始前第四以前解除契約者旅遊開始前第三至第四以內解除契約者三. 旅遊開始前第至第三以內解除契約者⼆⼗四. 旅遊開始前第至第以內解除契約者五. 旅遊開始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百分之五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應先扣除政規費後計算之。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5退團相關收費辦法
第⼗三條(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 因不可抗⼒或不可歸責於雙⽅當事⼈之事由
甲⽅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解除契約。但應於⼄⽅提供收據後,繳交組團⾏政規費5%,並依下列基準賠償:
⼀. 旅遊開始前第四⼗⼀⽇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百分之五
⼆. 旅遊開始前第三⼗⼀⽇至第四⼗⽇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百分之⼗。
三. 旅遊開始前第⼆⼗⼀⽇至第三⼗⽇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百分之⼆⼗。
四. 旅遊開始前第⼆⽇至第⼆⼗⽇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百分之三⼗。
五. 旅遊開始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百分之五⼗。
六. 旅遊開始⽇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百分之⼀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應先扣除⾏政規費後計算之。 ⼄⽅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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