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繳交資料親送請於 17:00前;寄送請於
二、請務必詳細、正確填妥登記資料,避免影響參選權益。三、參選資格:所有登記理事長、監者,應經審定為本會之個人員參選資格:所有登記理事長、監者,應經審定為本會之個人員參選資格:所有登記理事長、監者,應經審定為本會之個人員參選資格:所有登記理事長、監者,應經審定為本會之個人員參選資格:所有登記理事長、監者,應經審定為本會之個人員參選資格:所有登記理事長、監者,應經審定為本會之個人員參選資格:所有登記理事長、監者,應經審定為本會之個人員參選資格:所有登記理事長、監者,應經審定為本會之個人員參選資格:所有登記理事長、監者,應經審定為本會之個人員參選資格:所有登記理事長、監者,應經審定為本會之個人員參選資格:所有登記理事長、監者,應經審定為本會之個人員或者為團體會員之代表,並依申請參選類別檢附下列資料:(一)理事長:理事長為當然理事,其理事類別應於參選時擇一填列。填列運動選手理事者,應檢附現任或曾任國家代表隊選手證明;填列團體會員理事者,應檢附所代表之團體會員之推薦書。(二)理事:運動選手理事:檢附現任或曾任國家代表隊選手證明。個人會員理事:具會員身分。團體會員理事:檢附所代表之團體會員之推薦書(格式如附)。(三)監事:現任或曾任國家代表隊者:檢附現任或曾任國家代表隊選手證明。個人會員身分者:具會員身分。團體會員身分者:檢附所代表之推薦書(格式如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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