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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柿柿如意 打鐵~南寮魚鱗沙洲夕陽~美食一日旅拍

活動日期:2021-10-23

2021  柿柿如意

活動說明

入秋後新埔黃金色彩的甜柿即將到來,充滿著喜氣洋洋感覺氛圍,吸引無數攝影愛好者獵取美姿,新埔的綠悠悠曠野山美景,吃吃客家傳統美食、菜餚讓人悠哉悠閒一假日,今年難得再次特別預約到假日拍攝打鐵時,即將失傳的傳統打鐵店,兄弟打鐵火花四濺刺激的劃面,再一次預約衛味佳大姊或二姊表演曬紅是特技,再前往新竹南寮漁鱗天梯拍沙紋夕陽晚霞層次取景點,拍完再去享受漁港海鮮美食大餐,本次活動除了拍美景外還是享受美食團喔,衝景粉累總要搞賞自己一下吧,並帶著滿滿記憶卡回家喔。為護品質拍攝~技巧~教學分享採中巴團名額有限喔

※林夕陽攝影團8月起實施攝影外拍疫情防護安全措施※

1.交通工具遊覽車,必須做全車消毒才能出車執行。

2.上車前早晚各量一次耳溫,乾洗手液免費共應。(車上備有耳溫槍)

3.測量耳溫超過37.5度以上者,禁止參加全程活動辦退出(扣除預付訂金全額退費)

4.若疫情有危害大家的身心安全,取消出團(全額退費)

5請大家放心報名參加跟團學習,戶外踏青身心健康

6.若因疫情關係持續降載行程 可能酌收相關增加之費用

主辦單位: 幸運草旅行社有限公司

核准字號:交觀甲字第7429號 統一編號:27996606

旅行社品質保障協會會員編號:北1948

國家考試合格:領隊

字號:(106)專普領字第001178號

攝影指導:林群芳(林夕陽老師) 0955-565-575

歡迎加賴 ID a0955565575 諮詢相關行程

   

活動主題:2021黃金秋色甜柿、打鐵、南寮魚鱗沙洲夕陽、美食一日旅拍

活動日期:2020年10月23日

交通: 舒適中型巴

10月23日 (星期六)

06.40集合地點:劍潭捷運站2號出口

07.00: 劍潭捷運站口集合點名,準時出發

07.30: 南坎交流道特(特力屋前)

09.00:到達味衛佳

09.30:味衛佳柿餅加工廠(擺拍拍攝指導)

12.30: 午餐 

13.30:拍攝打鐵火花 (分5組 共6次機會)

14.00:味衛佳柿餅加工廠(擺拍拍攝指導)

15.30:集合 前往新竹南寮漁港

15.50:新竹南寮漁鱗天梯沙洲夕陽西下(日落17.22)

18.30:前往海產店(海鮮套餐或吃海鮮大餐)

19.30:返回台北

20.00:南坎交流道 特力屋前

20.30:回到台北溫馨的家

費用:2950  (網路會員優惠價)2800

(包含中型遊覽車+司機小費+打鐵表演費用+客家午餐1+海鮮大餐1 +保險意外1天200+醫療30+車輛險 礦泉水1)

報名:

1. 報名完成並7日內完成匯款手續,優先選座車位未依7日內完成匯款,所選的座車位保留..必需重選

2.額滿後,開放候補。完成報名需留個人基本資料 便於辦理保險作業

3.本次外拍活動限額20名額(中型舒適遊覽車)16人以上成行 感謝大家的支

備註:

歡迎持有小CD相機喜愛旅遊朋友們參加

請攜帶相機、廣角鏡、中長焦段鏡、腳架、快門線、充電器、電池、偏光鏡、減光鏡、雨衣、帽子、飲水防曬油、手電筒個人需要之藥品

聲明:

1.活動取消(主辦單位):

若遇颱風、地震等天災等不可抗拒之因素,主辦人在考量攝友安全下,有權取消活動出團時,(可延順下次活動優先) 取消未延續下次行程扣繳組團+⾏政規費5%其餘額全部退費。

2.活動退出

2.1已報名繳完款者出發7天前 因故退團,退費需扣除行政作業費200元(銀行匯款費30元)

2.2出發前6天不克參加者,請自行找人替代,不予退款,保險若無法更改 需加旅保費100元需繳交個資。

2.3候補成功並繳費者,退出活動一律不予退費,因各過程中各項費用已分攤計算,無令其他參與者再次分攤,敬請見諒!!

3.行程變更:

活動中行程老師有權調整拍攝行程,但均以拍攝活動內容為主     

4.相關旅遊保險事宜
一.遊覽車已投保各項乘車保險 (遊覽車意外第三責任險) 。
二.活動中投保200萬履約責任險及20萬醫療險,參與活動者一律參加保險。
三.若有意外之發生均以保險相關規定理賠辦理。
四.(林夕陽攝影團》邀約學習~攝影外拍活動,無責任盡其他額外賠償之責,僅協助辦理相關事宜。
5.退團相關收費辦法
第⼗三條(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 因不可抗⼒或不可歸責於雙⽅當事⼈之事由
甲⽅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解除契約。但應於⼄⽅提供收據後,繳交組團⾏政規費5%,並依下列基準賠償:
⼀. 旅遊開始前第四⼗⼀⽇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百分之五
⼆. 旅遊開始前第三⼗⼀⽇至第四⼗⽇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百分之⼗。
三. 旅遊開始前第⼆⼗⼀⽇至第三⼗⽇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百分之⼆⼗。
四. 旅遊開始前第⼆⽇至第⼆⼗⽇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百分之三⼗。
五. 旅遊開始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百分之五⼗。
六. 旅遊開始⽇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百分之⼀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應先扣除⾏政規費後計算之。 ⼄⽅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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