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臺北市青年盃橄欖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壹、宗 旨:為提倡橄欖球運動舉行比賽。
貮、指導單位: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參、主辦單位:臺北市體育總會
肆、承辦單位:臺北市體育總會橄欖球協會
伍、比賽日期:民國110年4月9.10.11日(比賽天數,依報名隊數而訂)。
陸、比賽地點:臺北市百齡橄欖球球場。
柒、參加資格:
(一)國內外橄欖球隊伍。
(二)安全特殊規定:
1.未達18足歲選手須出具《家長同意書》(如附件一)。家長同意書由學校保管,必要時應即提出。
2.具有先天性重大疾病病史,不適合參加激烈運動者,各球隊務必審慎篩選,如欲報名參賽,須檢具醫生證明安全無虞,始得出場比賽,否則意外事件後果自行負責。
捌、報名辦法:
(ㄧ)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10年3月19日(五)下午4時止(採線上報名,報名網址https://www.beclass.com/rid=244622b602f5d1d50f8d。
(二)報名人數:依照各組比賽制度相關規定。
(三)聯絡方式:
聯絡人:魏睿騏 0986738739 翁晨浩0916-522-801
(四)報名費:(報名費內含保險費用請報名時務必確實填寫報名資料)
國中組及國小組免收報名費、高中組、大專組1500元 (7人制)
、社會組、公開組、壯年組、長青組2500元 (15人制)
(五)報名費繳交方式:採現場繳交方式
玖、比賽組別:
(一)、國小組(帶式)七人制:以學校為單位組隊參加(不分男、女生均可報名比賽)。
(二)、國中甲、乙組(七年級新生)七人制:以學校為單位組隊參加。
(三)、高中組七人制:以學校為單位組隊參加。
(四)、大專組七人制:(非體育科系、召收體保生之大專院校)以學校為單位組隊參加。體保生可報名3人,每場比賽僅限1人次下場(含換人)。
(五)、大專乙組七人制:(非體育科系及未召收體保生之大專院校)以學校為單位組隊
參加。
(六)、社會組(十五人制):學校、俱樂部、公司行號、社會組球隊均得自行組隊參加。
(七)壯年組(十五人制): 限西元1981年前出生(滿40歲以上)之球員可報名參加。
(八)長青組(十五人制):限西元1971年前出生(滿50歲以上)之球員可報名參加。
拾、參加資格:
一、凡屬公(私)立國小、國、高中、大專、大專乙組、女子組、社會組、壯年、長青組等球隊。
二、學籍規定:
(一)開學日即在代表學校就學,設有學籍,現仍在學者為限。
三、安全特殊規定:
(一)未達18足歲選手於報名時須出具家長同意書影本(附件一),正本交由學校保管,必要時應即提出。
(二)具有先天性重大疾病史,不適合參加激烈運動者,各球隊務必審慎篩選,如欲報名參賽,須檢具醫生證明安全無慮,始得出場比賽,否則意外事件後果自行負責。
(三)選手於各隊第1場比賽前,突發重大疾病、住院、重大車禍傷害,無法
參賽,檢具公私立醫院診斷證明(不含診所),經大會審判委員會核定
後,得以更換人員,各隊第1場比賽後,選手因病、因傷等各種因素,
一律不得更換。
拾壹、競賽辦法:
一、競賽賽制:依報名隊數由大會安排賽制。
二、競賽規則:
(一) 採用WORLD RUGBY世界橄總審訂頒布2019年橄欖球規則。
(二)國小組帶式7人制。
(三)國中甲、乙組、高中組7人制。
(四) 大專組、大專乙組7人制。
(五)其餘各組採15人賽制(採15人制規則)。
三、競賽時間:
(一) 7人制:上、下半場各7分鐘;中場休息2分鐘。
(二) 十五人制:上、下半場各40分鐘;中場休息10分鐘。
四、循環賽計分方法:
(一)中途棄權退出比賽者,該隊已比賽之成績均不予計算,相關比賽球隊之
成績均不予列入計算。(相關隊與該隊之成績亦不予計算);並提報本
會紀律委員會,追究棄權教練責任。
(二)每勝1場得積分4分,和場各得2分,負場得0分。15人制紅利加分-
達陣4次以上(含)得1分,負隊輸7分以下(含)得1分,以積分多
寡判定名次。
(三)兩隊或兩隊以上積分相等時,依以下順序決定勝負:
1、兩隊或兩隊以上積分相等時以勝隊為勝。
2、以該循環預(決)賽《積分相同之球隊》比較【總得分扣除總失分, 餘分多者為勝】。
3、《餘分相同之球隊》比較【總達陣數減被總達陣數,多者為勝】。
4、《達陣數相同之球隊》比較【達陣後攻門成功數,多者為勝】。
5、《攻門成功數相同之球隊》比較【累計紅牌數,少者為勝】。
6、《紅牌數相同之球隊》比較【累計黃牌數,少者為勝】。
7、如上列方式仍未能決定勝負,以【抽籤決定勝負】各隊派一人代表抽籤。
五、球員替換:
(一)國小組提出先發7人出場比賽,替換由報名球員中不限替換次數。
(二) 女子組每場次替換人數由報名球員中替換5人。
(三) 國、高中組7人制每場次替換人數由報名球員中替換5人。
(四)15人制替換人數由報名球員中替換8人(前排球員最多替換2人)。
(五)報名15人制之球隊必需有足夠訓練有素的經驗前排球員替換,使比賽
維持有競爭性的Scrum,若球隊無法提供有經驗的前排球員替換(或其
他任何理由而造成),而導致進行無爭的Scrum,該球隊該場比賽將被
判輸。
拾貮、獎勵:
一、各級參賽隊伍前三名頒發團體獎盃。
拾參、比賽爭議之判定及申訴:
一、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結。 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審判委員會議決之,其決議為終結。
二、有關競賽規程事項之爭議,應於該場比賽結束30分鐘內,以書面(如附件二)
提出申訴,口頭提出無效,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者,不予受理。
三、書面申訴應由該隊領隊或教練簽名,向審判委員會正式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
台幣伍仟元,如經審判委員會裁定其申訴理由未能成立時,得沒收其保證金。
拾肆、罰則:
一、每一球員限報名參加一隊,不得跨隊比賽,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
查屬實,取消該隊之參賽資格及已得或應得之成績、名次,另提交紀律委員會
及有關單位處理。
二、隊職員於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對裁判員有不正當行為至延
誤比賽或妨礙比賽等)時,除當場予以停賽處分外,並由審判委員會暨本會紀
律委員會議處。
三、隊職員選手對執行裁判員有不當行為,由裁判組以書面提交審判委員會暨本會
紀律委員會議處。
四、選手、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
(一)經大會職員、裁判員、或審判委員當場勸導無效,未於10分鐘內恢復比
賽時,取消該隊繼續比賽之資格。
(二)場外選手或職員辱罵、指責裁判或大會職員,經勸導無效,若涉及人身攻
擊,依法追訴。
(三)情節嚴重者,移送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四)具公務員、學生身份者,若違反前述各項規定時,由本會函請有關單位議
處。
五、黃、紅牌議處:
(一)時間(Playing Time)計算以至指定位置坐定,開始計算。(依據規則
第7頁Playing Time定義之時間。
1、7人制黃牌2分鐘。
2、15人制黃牌10分鐘。
(二)單場兩張黃牌,視為紅牌需離場,並禁賽一場(隔場)。
(三)被判紅牌離場之球員,該球員禁賽一場(隔場),如同一球員第二次被判
紅牌離場, 即取消參賽資格。並依情節輕重由大會(競賽組)移送本會
紀律委員會議處。
(四)被判紅牌離場之球員,由大會裁判組依情節輕重以書面提交審判委員會
暨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拾伍、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賽前20分鐘提交出場名單,比賽備妥選手證件備查(學生備妥學生證,社會人士備妥身份證)。並於賽前10分鐘將比賽隊伍帶至大會前核對證件,裁判檢查裝備及說明。未備有效證件者或證件之印章模糊不清不能辨識及未蓋該學期之註冊章者,該場次不得出場比賽。【該場次二隊雙方若均表達不查驗對方,該場次同意免核對查驗】,球隊亦應於賽前10分鐘帶至大會。
二、比賽時全隊須穿著整齊統一之球衣,背號需清楚(球衣號碼若更改,該場次出
場名單需完成登載)。高中以下球員必需配帶護頭(自備)。經裁判員審定為
具有影響安全之裝具、釘鞋不得穿著比賽。
三、請備妥深、淺色兩套球衣,顏色相似時依賽程場次排名在前者著深球衣;排名在後者著淺色球衣。 (用於裁判難以辨識或雙方有提出異議時實施)。
四、非當場比賽人員、未經裁判允許,不得逕自進場。比賽中若有糾紛、爭吵,不
當行為發生時,場外隊職員、預備選手、未出場球員,不得以任何理由逕行私
自進入賽場,避免衍生無謂枝節。若違反規定,進場人員移送本會紀律委員會
議處。
五、請各隊確實遵守技術區之規定(比賽中,只有穿著大會規定之背心者才能進入比
賽場地,教練及替補球員均須在技術區內)。
六、若有臨時突發重大事件致全隊無法繼續比賽,該隊教練應於賽前檢附有關證明
提出申請,經審判委員會審查通過後:
(一)循環賽-該隊已比賽及相關比賽球隊之成績均不予列計(相關隊與該隊之
成績亦不予列計),比賽另依序遞補,該隊不移送紀律委員會議處。
(二)淘汰賽-該隊無法比賽之該場次,判定對手隊獲勝(若有名次排名,以負
隊名次列計)之前已賽完之場次成績均照算。
拾陸、本規程呈報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帶式橄欖球簡易規則
一、 人數:每隊報名球員人數12人(含隊長),可男女混合,出場比賽球員人
數採7人制(可更換5人,替換退場者,該場次不得再出場比賽)。
二、服裝:球員應穿著合適的短褲、T恤(衫腳必須於短褲內)及運動鞋,比賽
時使用之帶子必須緊貼及掛於兩側腰間。
三、競賽時間:上、下半場各7分鐘,中場休息2分鐘(逹陣後加踢球門,比
賽時間停錶,不列入競賽時間)。
四、開球:採定位開球,開球者不可自己帶球進攻或跑動,需傳送給隊友。
防守球隊需退後5米。
五、攔截與被攔截後:攔截次數限5次,攻守交換。防守球員首先拉掉持球進攻
球員身上任一 條帶子,並大叫"Tag"及高舉帶子,以示
攔截成功。被攔截成功的球員須停留於被攔截位置,攔
截者必須將帶子交還給對方球員,經裁判吹哨後才可
繼續比賽。
六、得分方式:
(一)達陣:每隊五次攻擊機會,越過達陣線觸地得分數值5分,達陣後,在邊
線球門任一點加踢球門,射進球門柱Η上方內,得2分。比賽場地
若無球門設施, 則不另加踢球門。
(二)逹陣4球(含)以上或失分7分(含)以下,各加紅利積分1分。
七、以下違規動作將判罰定位開球:
◎ 前傳
◎ 掉球
八、罰球:一名球員或整隊嚴重違反規則,將被判得罰球。處理罰球方法與定
位開球一樣,但防守球員必須立刻退回十公尺後。嚴重違反規則包
括:
(一)阻礙
(二)有意及無意識之碰撞
(三)沒有扯脫帶子或在脫帶前高呼「TAG」
(四)把帶子亂拋
(五)不君子行為
(六)扯脫正在處理「取球」球員之帶子
(七)拉扯球員上衣或短褲
(八)越位
(九)踢球
九、界外球:持球球員若觸及或越過邊線及任何球員導致球出界時。敵隊將會
獲得一定位開球。從新開球點為離出界位置向場內伸入五米平排
的位置。若持球球員於出界前被敵對球員成功攔截,該攔截將被
視作有效。
110年臺北市青年盃橄欖球錦標賽 (未滿18歲) (附件一)
家 長 同 意 書
本子弟 身心健康,無重大疾病。
同意參加:
此 致
參賽單位:
立同意書人(監護人): 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月 日
110年臺北市青年盃橄欖球錦標賽申訴書(附件二)
申訴事由 |
| 糾紛時間 | 年 月 日 | ||
時間 | 時 分 | ||||
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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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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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事項或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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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單位 |
| 領隊或教練 簽名 |
| 申訴時間 | 年 月 日 |
時間 | 時 分 | ||||
地點 |
| ||||
裁判長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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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委員會判決 |
|
審判委員召集人: (簽章)
備註:凡未按規定辦理之申訴概不受理。
受理收件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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