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急救人員應每3年至少要接受3小時之職業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97/01/08修正公佈)
傷患現場危機判斷及緊急救護
1小時
心肺復甦術、哈姆立克法(含示範實習)
2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