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環境教育法第19條規範,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每年應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為協助各機關單位順利執行當年度,特辦理環境教育4小時相關輔導申報說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