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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 109 年度市長盃羽球錦標賽

活動說明

新竹市 109 年度市長盃羽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 宗旨:發展全民體育、增進羽球技能,並推廣普及羽球運動「以球會友」。

二、 指導單位:中華民國羽球協會

三、 主辦單位:新竹市政府

四、 承辦單位:新竹市體育會羽球委員會

五、 協辦單位:新竹市體育會、新科國民運動中心

六、 比賽時間:中華民國 109 年 9月 19 日(六)及 9 月 20 日(日)

七、 比賽地點: 新科國民運動中心(新竹市東區光復路一段89巷90號)

八、 比賽組別: 
(一) 學生團體組
1. 國小中年級男生組
2. 國小中年級女生組
3. 國小高年級男生組
4. 國小高年級女生組
5. 國中男生組
6. 國中女生組
7. 高中男生組
8. 高中女生組

(二) 社會團體組

1. 青年混合團體組
2. 壯年混合團體組
3. 公教機關團體組
4. 園區混合團體組
 

九、 參加資格

(一) 學生團體組

1. 限就讀於新竹市各校在學學生

2. 不得跨組報名

     (1) 國小中年級生不得報高年級組,國小高年級生不得報中年級組。
     (2) 女性選手不得參加男生組比賽,男性選手不得參加女生組比賽。

3. 每人限報一隊,每組每校限報二隊,以校為單位。

4. 轉學未滿於本次比賽報名截止日半年內者,不得代表該校參與比賽。(如因前學校之球隊解散而轉校者,不受限制。)
(二) 社會團體組

1. 每人限報一隊

2. 青年混合團體組:甲組選手每隊限報一名,並於第一點出賽。

3. 壯年混合組團體組:男女生年滿 40 歲(69 年次(含)以前出生者),甲組球員不得參加。
4. 公教機關團體組:限服務於新竹市公立機關、團體及公私立學校,最多兩個單位合併一隊報名,甲組球員不得參加。
5. 園區混合團體組:限公司營業地址設立於新竹科學園區內之公司,並且以公司為單位組隊參賽,甲組球員不得參加。
十、 報名辦法:

(一)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9年9月3 日(四)止

(二) 報名方式:採網路報名

1. 學 生 團 體 組
2. 社 會 團 體 組
(三) 報名費:學生團體組每隊 1000 元、社會團體組每隊 1400 元。
 (四)、繳費方式:採匯款或轉帳方式繳納

  1. 銀行帳號:新竹市農會本會(代碼:940)

  2. 戶名:新竹市體育會羽球委員會

  3. 帳號:94001-01-100334-7

十一、 抽籤:採電腦亂數抽籤,不得異議。
十二、 賽程公布:民國 109年9月15日(二)下午5點公布於新竹市羽球委員會FaceBook公開社團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hcbad/
十三、 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羽球協會審定之最新規則。

十四、 競賽辦法:
(一) 各組比賽打三點,先贏二點者獲勝,每點打30分(29平不加分)。
(二) 本次賽制視報名隊數決定採循環賽或單淘汰賽制。

(三) 學生團體組:

1. 出場序為單打、雙打、單打賽制(不得兼點)。
     (1.如國小班級數未達18班(含)以下,選手可兼 1 點。)
     (2.如國中班級數未達10班(含)以下,選手可兼 1 點。)

2. 需攜帶學生證或在校證明出場比賽,以備隨時查驗。

(四) 社會團體組:

  1. 青年混合團體組:出場順序為女雙、男雙、男雙(不得兼點)。
  2. 壯年混合團體組:出場順序為混雙、男雙、混雙(不得兼點)。
  3. 公教機關團體組:出場順序為混雙、男雙、混雙(不得兼點)。
  4. 園區混合團體組:出場順序為混雙、男雙、混雙(不得兼點)。

5. 各組參加比賽之球員,須攜帶個人相關證件出場比賽,以備隨時查驗。

   (1).青年混合團體組及壯年混合團體組請攜帶身分證                          
   (2).公教機關團體組及園區混合團體組請攜帶工作識別證
(五) 如對對手資格身分有疑義者請於賽前提出,一旦比賽開始後皆不得提出異議。

(六) 為使大會比賽順利進行,大會擁有提前賽程時間之權利,選手請提前到場,比賽時間若有提前,大會得以直接要求選手上場比賽,經場上唱名超過五分鐘未出場比賽視同棄權。 
(七) 學生團體組每隊限報 6 名;社會團體組每隊限報 8 名。

(八) 報名隊數不足三隊大會得視情況取消該組賽事。

(九) 受理報名完成後,將不得向承辦單位更換選手名單。

(十) 如採循環賽時,積分算法如下:

1. 勝一場得二分,敗一場得一分,棄權得零分;積分多者為勝。

2. 二隊積分相等,勝者為勝。

3. 三隊以上積分相等,以積分相等之相關隊伍,比賽結果依下列順序判定:

   (1).(勝點和)-(負點和)之差,大者為勝,若相等則以下列分數計算之。 

   (2).(勝分和)-(負分合)之差,大者為勝,若再相等,則由裁判長抽籤決定之

(十一) 不服從裁判及裁判長之判決及不遵守大會規定者,得取消其比賽資格。

十五、 抗議規定:如有抗議事件,須於事實發生後半小時內提具正式抗議書送達大會審 查, 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以大會之判決為終結不得再行抗議, 如抗議成立則保證金退還。
十六、 獎勵辦法:

(一) 學生團體組:參賽隊數在 10 隊(含)以上取前 4 名,6 隊(含)以上取前 3 名,5隊(含) 以下取 2 名,3 隊取 1 名。頒發獎狀及獎牌或獎盃。
(二) 社會團體組:參賽隊數在 10 隊(含)以上取前 4 名,6 隊(含)以上取前 3 名,5隊(含) 以下取 2 名,3 隊取 1 名。頒發獎牌或獎盃。
十七、比賽用球:大會指定用球

十八、若有未盡事宜得由本大會另行修訂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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