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4月10日(五)法規讀書會
8:40報到,9:00準時上課
最新法令實務研究班講授大綱
109年4月講義目錄
1..解釋保險法六十四條應目的性限縮,要保人未據實說明無關時
仍得解除,惟不得拒絕該解除前已發生之事故。
2.要保人誠實告知義務保險人解除權,已發生保險事故理賠義務
是三層次,高院再判決可解除契約但仍應理賠。
3.保險法第127條應適用健康保險,訂約時有疾病或姙娠保險人
不賠,高院判成立時要保人不知悉要賠。
4.保險法第51條確認契約有效爭議,要保人癌症病發死亡富邦
壽險不賠,高院判癌細胞種類位置不相同應賠。
5.越南外勞職災返回工作後遭資遣,確認僱傭聲請定暫時狀態
處分敗,三審廢棄二審提醒勞事法已生效。
6.日薪勞工職災工資補償依曆計算,勞動部解釋例假休息日免以
計入,犯保法補償國家向雇主求償可抵。
7.車禍申請犯保法重傷補償金遭拒絕,事故前右腎衰竭事故後左腎
失功能,法院判符合刑法重傷定義應發補償。.
8.加害人與遺屬和解後申請補償遭拒,遺屬得申請補償金有醫療費
等四項,和解不含扶養費及撫慰金判應補償。
9.勞事法採工時推定原則公司應舉證,雇主稱私人原因留公司無提供
勞務,法院判未即時查核更正制止算加班。
10.車禍頸椎挫傷併脊髓損傷刑事告訴,鑑定報告未發現肇事因素
調解成立,引用法院判決主張實際診斷再和解。
※認識最新法令 ※新聞彙集
上課日期:109年4月10日(星期五) 時間:9時~16時
上課地點: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50號13樓之35 電話:0935523758戴班長
費 用:季繳3900元、單次1500元 (需事先報名以備講義)
附 註:請自備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環保杯 (不提供紙杯、筷子)。
109年台北班時間地點:4/10、5/08、6/12、7/10、8/07、9/11、10/16、
11/13、12/11
台北市保險業職業工會網址tilu.org→課程資訊→讀書會
109年台中班時間地點: 4/17、5/15、6/19、7/17、8/14、9/18、10/23、
11/20、12/18 中華電信
近期熱門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