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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4月10日(星期五)法規讀書會-最新法令實務研究班

活動日期:2020-04-10

活動說明

109年4月10日(五)法規讀書會

8:40報到,9:00準時上課

最新法令實務研究班講授大綱

109年4月講義目錄

1..解釋保險法六十四條應目的性限縮,要保人未據實說明無關時

  仍得解除,惟不得拒絕該解除前已發生之事故

2.要保人誠實告知義務保險人解除權,已發生保險事故理賠義務

  是三層次,高院再判決可解除契約但仍應理賠。

3.保險法第127條應適用健康保險,訂約時有疾病或姙娠保險人

  不賠,高院判成立時要保人不知悉要賠。

4.保險法第51條確認契約有效爭議,要保人癌症病發死亡富邦

  壽險不賠,高院判癌細胞種類位置不相同應賠。

5.越南外勞職災返回工作後遭資遣,確認僱傭聲請定暫時狀態

  處分敗,三審廢棄二審提醒勞事法已生效。

6.日薪勞工職災工資補償依曆計算,勞動部解釋例假休息日免以

  計入,犯保法補償國家向雇主求償可抵。

7.車禍申請犯保法重傷補償金遭拒絕,事故前右腎衰竭事故後左腎

  失功能,法院判符合刑法重傷定義應發補償。.

8.加害人與遺屬和解後申請補償遭拒,遺屬得申請補償金有醫療費

  等四項,和解不含扶養費及撫慰金判應補償。

9.勞事法採工時推定原則公司應舉證,雇主稱私人原因留公司無提供

  勞務,法院判未即時查核更正制止算加班。

10.車禍頸椎挫傷併脊髓損傷刑事告訴,鑑定報告未發現肇事因素

   調解成立,引用法院判決主張實際診斷再和解。

 

※認識最新法令    ※新聞彙集

上課日期:109年410日(星期五)  時間:9~16

上課地點: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5013樓之35  電話:0935523758戴班長

費    用:季繳3900元、單次1500(需事先報名以備講義)

附    註:請自備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環保杯 (不提供紙杯、筷子)

109年台北班時間地點4/105/086/127/108/079/1110/16

11/13、12/11

台北市保險業職業工會網址tilu.org→課程資訊→讀書會 

109年台中班時間地點 4/175/156/197/178/149/1810/23

11/20、12/18 中華電信

活動官網

活動地點資訊

地點: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50號13樓之35 (亞洲廣場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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