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3月13日(五)法規讀書會
8:40報到,9:00準時上課
最新法令實務研究班講授大綱
109年3月講義目錄
1.一般侵權應由受害人負舉證責任,汽機車車禍反由加害人舉證無責,
三審詳述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
2.勞工遭魚鰭刺傷壞死性筋膜炎身亡,高院判公司應繼受海產行義務
應賠,三審判佳里海產行獨資經營家屬敗。
3.生醫公司主要經濟活動為器材批發,不適用四週彈性工時行業遭
縣府罰,法院謂雇主未同意自發服務非加班。
4.我國採職災補償與賠償併存制度,雇主未加勞保勞工職災亡團保賠,
家屬申請職保補助法院詳細解析。
5.醫療保健服務業適用四週彈性工時,勞資會議勞方代表未經過選舉
產生,法院判決程序不合法新竹國泰敗訴。
6.被保險人切除子宮肌瘤未切除子宮,勞保局認不符合失能給付標準
規定,施行手術後有無生育能力始為重點。
7.義警大隊承包營造公司交管工作,被保險人巡邏時受傷遭認非職傷,
訴願會謂屬勞務對價工資是職災。
8.身障證明與勞保失能給付標準不同,爭議審議委員會特約專科醫師
審查,勞保局勞動部醫理見解不同核定撤。
9.保險人認定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不賠,下咽癌與高血脂B型肝炎
無因果關係賠,金融評議中心兩則相當因果關係認定案。
10.勞保條例第二十條退保一年有給付,被保險人退保領老後再加職災
保險,發生職災又退保領給付要補償實例。
※認識最新法令 ※新聞彙集
上課日期:109年3月13日(星期五) 時間:9時~16時
上課地點: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50號13樓之35 電話:0935523758戴班長
費 用:季繳3900元、單次1500元 (需事先報名以備講義)
附 註:請自備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環保杯 (不提供紙杯、筷子)。
109年台北班時間地點:3/13、4/10、5/08、6/12、7/10、8/07、9/11、10/16、
11/13、12/11 台北市保險業職業工會網址tilu.org→課程資訊→讀書會
109年台中班時間地點: 3/20、4/17、5/15、6/19、7/17、8/14、9/18、10/23、
11/20、12/18 中華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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