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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竹東天穿日第56屆臺灣客家山歌比賽「合唱組」報名表

109年竹東天穿日第

活動說明

109年竹東天穿日第56屆臺灣客家山歌比賽實施辦法

合唱組比賽簡章


一、宗旨:

(一)加強推廣客家山歌音樂教育,倡導正當休閒活動,促進社會和諧。

(二)藉由唱的方式,讓客家文化與精神得以傳承。

二、指導單位:客家委員會、新竹縣政府

三、主辦單位:新竹縣竹東鎮公所

四、協辦單位:新竹縣竹東鎮民代表會

五、比賽日期

賽程

比賽日期

比賽時間

備註

合唱比賽決賽

109年2月13日星期四(農曆正月廿)

暫訂8:00~10:00、12:00~17:00

報到時間以大會通知為主

頒獎典禮

109年2月16日(星期日)17時30分參加頒獎閉幕典禮。

六、比賽地點:竹東客家戲曲公園

七、參賽資格:

(一)政府立案(各縣市社會局處、文化局登記立案者)社區、社團、歌謠班、學校等團體皆可組隊參加,限報名一組

(二)每縣市原則以三隊為限(不含新竹縣),如報名隊數不足,可酌予增加。

(三)報名隊數以甲乙組合計30隊為上限,額滿後將停止受理報名。

(四)合唱甲組參賽隊伍3隊以內,改採表演觀摩賽。

(五)自109年起,合唱乙組參賽隊伍連續3年得到特優,3年內不得原組報名比賽。

八、比賽組別:

甲組

採三聲部以上的混聲合唱、同聲合唱

乙組

採齊唱或二聲部的混聲合唱、同聲合唱

九、報名期間:108年12月2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

報名方式:

檢附資料

1.   報名表

2.   演唱人員清冊

3.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4.   著作權授權同意書

5.   歌詞及曲譜

6.   立案團體證書影本(學校免附)

1

郵寄

31047新竹縣竹東鎮東林路88號【竹東鎮公所民政課】

封面註明「109年竹東天穿日臺灣客家山歌比賽-合唱組」,以郵戳為憑,報名最後二天建請以限時掛號郵寄。

2

親送

新竹縣竹東鎮東林路88號【竹東鎮公所民政課】

3

傳真

03-5961247

4

電郵

ctt614hakka@gmail.com(註明【109年竹東天穿日臺灣客家山歌比賽】)

5

線上報名 

報名後,請務必確認是否報名成功

(專線:03-5966177轉525劉小姐)

十一、賽歌曲:每隊演唱二首歌曲,請提供曲譜及著作權授權同意書。

第一首

平板、山歌子或老山歌。

第二首

小調、創新客家歌謠或改編歌曲。

1.曲譜出自客家委員會出版《客家歌謠選集》、《客家歌謠選集II》、《客家歌謠合唱曲譜選集II》者,免提供著作權授權同意書

2.完成報名後,不得更換參賽歌曲。

十二、規則與規範:

指揮及演唱人員

1.每隊可設指揮1人及伴奏若干人,各隊演唱人數必須16人以上,35人以下(不含指揮及伴奏在內),並得增設5名候補人員。

2.凡人數超過或不足者不予受理報名。

3.每位團員(含指揮)限報名參加1隊。

4.如發現重複報名代表兩隊(或兩隊以上)參賽者,以第一隊先上場者為主,後唱者隊伍予以取消參賽資格。

5.比賽時,登台演唱人員數超過報名所附演唱人員清冊之人數者(不含候補人數),或比賽時參賽人數低於16人者,不予計分。

伴奏人員

1.伴奏人員由團隊自行安排,不可超出6人。

2.伴奏人員可同時參加二隊以上伴奏。

3.大會備有電鋼琴1部、譜架6支。

4.其他所需之樂器及演奏用具請自備,並於報名表填寫註明。

演唱形式

(不拘)

1.參賽隊伍以現場發聲表演,齊唱、合唱或輪唱均可。

2.可採樂器伴奏,也可播放伴唱CD,但不可事先錄製人聲於伴唱CD中,違者不列入比賽成績。

演唱時間

1.每團演唱時間以不超過10分鐘為原則。

2.演唱時間總長不得超過10分鐘(含演唱及曲間串場),以開始發出聲音為計時起點,以演唱結束(含尾奏)終止計時。逾時(超過10分鐘)即開始扣分,逾時每1分鐘總序位加1,不滿1分鐘以1分鐘計,以此類推。

其他

1.請確實檢查報名表件,如報名表件填寫不全或有缺漏者,經主辦單位通知,未於報名截止日前繳齊全部資料,主辦單位得取消參賽資格。

2.參賽者應用之音樂,應取得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及公開上映(限視聽著作)之授權。

3.參賽歌曲若不符該組規定,主辦單位有權更改參賽隊伍組別。

4.演唱順序採電腦亂數隨機作業,另遠地隊伍如高雄、台東、花蓮、南投..等,由主辦單位安排演唱順序。排定演唱順序並公告於本所網站及「竹東山歌小旅行」臉書粉絲專頁,參賽隊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賽程及演唱順序。

5.已報名者若因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不能參賽時,僅得更換為候補人員;伴奏者如要更換,請比賽前一天前告知大會。

6.比賽現場經司儀唱名3次未上臺者,即以棄權論。

7.凡報名參賽即視為同意將參與此次比賽之著作權及肖像權,無償且無條件授權主辦單位及主辦單位授權之第三人進行全程攝錄影、複製、製作各種文宣(如鎮訊、光碟等)發行,或於電視頻道、廣播及網站重製、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及進行其他必要之改作、重製、編輯等非營利之推廣運用。相關個人、團體或機關單位皆不得異議。

8.凡報名參賽即視同已詳閱「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並同意主辦單位蒐集、處理、利用參賽者之個人資料,以及其他公務機關請求行政協助目的之提供。

十三、評審委員、評分方式及評分標準

評審委員

主辦單位聘請專家(5人)擔任。

評分方式

採序位法。

評分標準

技巧及風格(40%)、音色(20%)、團隊精神(20%)、指揮伴奏(20%)。

無伴奏合唱評分

以人聲合唱(無伴奏合唱)方式之參賽團體,若無指揮人員,則評審標準為技巧及風格(60%)、音色(20%)、團隊精神(20%)。

十四、獎勵:

(一)登台演唱得名次之隊伍,每隊給予表演費陸仟元。

(二)各組以15隊計算,按比例錄取特優3隊、優等4隊頒發表演費及獎盃1座特優3萬元,優等2萬元。(主辦單位得視甲乙組實際報名數之比例予以調整)

(三)合唱甲組改採表演觀摩賽,頒發每隊表演費2萬元

(四)如參賽隊伍表現未達預期水準,獎項得以從缺。

(五)遠地縣市參加隊伍酌予補助交通費。

十五、本辦法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之處,主辦單位擁有釋義權,將公布於竹東鎮公所網站。


參賽隊伍各縣市交通補助費標準(單位新臺幣/元)

參賽隊伍縣市

合唱

高雄市、屏東、台東、花蓮縣

1

12,000

台北、新北、台中、基隆市、彰化縣

1

5,000

桃園市、苗栗縣

1

3,000

宜蘭、南投、雲林、嘉義、台南縣市

1

8,000

新竹縣市

 

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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