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法規您是否依然茫然呢 ? 展開本課程對於四大計畫擬定法規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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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職安署為推廣勞工健康服務制度及保障工作者安全與健康,「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勞工人數300人以上及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總人數在100人以上事業單位,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為擴大保障工作者的身心健康,該規則前已修正自107年7月1日開始,擴大適用至勞工人數在200至299人的事業單位,並採特約醫護人員之方式辦理(100人至199人者,自109年1月1日施行;50人至99人者,自111年1月1日施行)。
勞動部於去年11月13日修正「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4條,新增規定50-299人以上事業單位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的實施期程,今年7/1起,員工總人數在200-299人者施行在即。
對於企業的影響也最大,已有新適法事業單位收到勞動檢查機構發函要求自7月1日起,應依第4條條文附表四所定特約醫護人員臨場服務頻率,辦理臨場健康服務。
《職業安全衛生法》自103年7月3日正式上路,第22條第1項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50人以上者,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
已於去年11月13日修正發布「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新增規定50-299人以上事業單位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之人力配置及臨場服務頻率及其施行期程。
雇主應使醫護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相關規定訪視現場,辦理臨場服務事項。
延伸以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增列雇主對於預防重複性作業促發肌肉骨骼疾病&第30條、第31條及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措施。
因應廠區作業,導致肌肉骨骼傷病的原因包含作業負荷、作業姿勢、重複性及作業排程休息配置等,母性健康保護實施執行等層面。
課程時間: 9/7 (六) 下午13:30-15:30 (相關活動內容請參閱課程海報)
課程位置: 板橋府中捷運站1號出口 (步行約350M)
歡迎專業領域人員一同報名 ,若有疑問歡迎來訊諮詢。
活動諮詢:line@:@vvw1013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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