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本課程發予3小時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及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在職訓練證明(職業安全衛生
教育訓練規則民國105年9月22日增訂第17-1條,規定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每二年至少接受
六小時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每二年至少接受十二小時安全衛生
在職教育訓練)。